《‘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10 垄断地租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0、垄断地租[i]
垄断地租是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以外的一种特殊的地租,它不是在所有一切土地上都存在,而是只存在于某些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少数土地上。例如,假定有一地土地,由于自然条件特别适宜,能够生产出质量特别好的葡萄[ii]。由于这种土地极其有限,因而所产葡萄的数量也便相当微少。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质量特别好的葡萄,就会以一种极昂贵的价格,也就是垄断价格来出卖。这种价格不但大大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且也大大超过其自身的价值。
这种垄断价格的界限,是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这就是说,购买者对这种商品越需要,支付能力越大,价格也就可以卖得越高。由于按垄断价格出卖,葡萄的栽培者便可获得一个超额利润,但如果栽培葡萄的土地是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来的,那末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也要转化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构成为垄断地租。由此可见,垄断地租是以垄断价格为基础的。马老师曾说过:“在这二者以外[iii],地租只能以真正的独占价格为基础······”[iv]。不过,这里所说的独占[v]价格,应与帝国主义时代的一般的垄断价格相区别,前者是由于拥有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而引起的,后者则是由于垄断组织的人为控制而产生;前者是个别的现象,后者则是普遍的现象。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73页。
[ii] 这种葡萄在其他一般的土地上不能生产。
[iii] 指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编者。
[iv]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97页.
[v] 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