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2.5.3 徭役经济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3、徭役经济[i]
徭役经济也叫做劳役经济,它是封建经济的一种形式。它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
徭役经济是以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为基础的。这种剥削是以下的方式实现的:封建主把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土地是属于封建主自己农庄的;另一部分则由封建主分给农民使用,叫做份地。封建主把份地分给农民使用的条件,是农民必须以一部分时间用自己的工具和耕畜在地主土地上劳动。这样一来,封建主就占有了农民的剩余劳动。这种为封建主所占有的剩余劳动便构成了封建地租。在这种徭役经济形态下,农民为封建主劳动和为自己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因此,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也就十分露骨地表现出来。
徭役经济具有下列几个特征;(1)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封建主的农庄基本上是以本身的生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过着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生活,很少同外界进行交换。(2)直接生产者被分给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但是封建主所以分给农民一部分土地,目的不在于保证农民的生活,而是要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便保证自己获得劳动力。(3)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主。因为在徭役经济下,农民既分有土地并实际上使用着土地,如果封建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没有对农民的经济外的强制,就很难迫使农民为地主劳动。(4)徭役经济下的农民,既然是人身不自由而生活又极贫困的农奴,因而徭役经济也就必然是技术低下和墨守成规的。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