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9-执行


19-执行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无罪免刑、要钱要命)
无罪
免除刑罚
罚金
没收财产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监狱(关起来时间长)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未成年犯监狱
未成年犯被判处的刑罚
公安机关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驱逐出境
社区矫正机构(不需要关起来)
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何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审核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上下上)
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法院发现的(下上)
最高人民法院 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意
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
必要时,另行组成
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应当追诉的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执行机关还是法院
执行时间
罚金刑
只能由法院自己执行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新增)
没收财产刑
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顺序
总体顺序:先民后刑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②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在前款第①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③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③其他民事债务
④罚金
⑤没收财产
执行方式
全部上缴国库
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赃款赃物的追缴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对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
罚金的减免程序
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第三人恶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法院应予追缴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涉案财物认定错误的纠正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 ,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回转
其他刑罚的执行
死缓的执行
死缓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院改→报高院→高院报最高院核准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没有故意犯罪的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新增)
注意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因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缓刑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无罪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人道主义)
有严重疾病(足以致死)需要保外就医的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布置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无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交付执行后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监狱提出意见 →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拘役
看守所提出意见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决定,检察院均以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监督
收监
情形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决定主体(谁放谁决定)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注意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执行主体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送交执行刑罚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法院审核裁定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的裁定程序
死缓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监狱与中院级别对应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开庭审理的参加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做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