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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诉-17-死刑复核程序

2019-07-18 20:26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死刑复核程序

17-死刑复核程序

  •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 核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不需要再复核

    • 报请程序(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相同)

      • 自动上报

        • 对死刑立即执行10内

      • 逐级上报

      • 一案一报

      • 高级法院复核中级法院报请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 复核庭组成(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相同)

      • 3名陪审员

    • 讯问被告人(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相同)

      • 必须

    • 律师的参与

      •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注意

          •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情形

            • 侦查终结

            • 审查批捕

            • 死刑复核

        • 听取主体

          •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 听取地点

          •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

          • 辩护律师可携律师助理参加

        • 笔录、录音、录像

          •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

          • 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 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日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 最高法院应当审查,并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察院

      • 最高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终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 全面审查原则(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相同)

      •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

        • 影响被告人定罪、判死刑的情节和事实

          •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 圆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 处理

      • 核准死刑

        • 直接核准

          •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纠正后核准

          •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 不影响死刑结果

      •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判

        • 事实原因

          •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新事实、证据

          • 复核期间出现的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 如:重大立功

        • 量刑过重

          •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 程序原因

          •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部分改判

        •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人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 一并原则

            • 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分离原则

            • 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 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 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 发回哪一级

        • 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 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 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

          • 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 例外:量刑过重(可以开庭,可以不开庭)

        • 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

          • 全部

      •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 事实原因

          •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事实原因

          • 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程序原因

          •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注意

          • 因为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 核准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报请程序(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 自动上报

        • 对死刑立即执行10内

      • 逐级上报

      • 一案一报

      • 高级法院复核中级法院报请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 复核庭组成(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 3名审判员

    • 讯问被告人(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 应当

    • 全面审查原则(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

        • 影响被告人定罪、判死刑的情节和事实

          •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 圆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 处理

      • 核准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相同)

        • 直接核准

          •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纠正后核准

          •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 不影响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

      •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法院重新审判,或者依照《高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死缓不加刑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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