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5-第一审程序


15-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衔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开庭审理)
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方式
程序性审查
处理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负有案卷材料、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案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控审分离
检察院责任自负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检察院不补送,法院照常开庭审理
有诉必审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
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退回检察院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依法受理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不影响公检法追究责任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10日前
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前会议(针对程序问题)
目的
提高庭审效率
召开主体
审判人员
非审判长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参与主体(控辩双方)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 被告人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需要处理)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程序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不能省略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法庭审判
开庭审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例外: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新增)
法庭调查(事实证据)
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询问被告人
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
先人证、后物证
人证又分先活人后不能出庭的人的笔录
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
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被告人没有对公诉人的讯问如实回答的义务
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
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
单独询问
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不得威胁证人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专家辅助人
参加诉讼的方式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非正据
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人数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注意
鉴定人无人数要求
出庭规则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民诉中不是回避对象
法庭调查权
条件
对证据有疑问
必要时,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手段(无搜查权)
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是否需要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是否需要当庭质证
对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外: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
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
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补充侦查(针对新情节)
已收集未移送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未收集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法庭辩论
范围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
与法庭调查相同
法律
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法庭结构图的逆时针顺序)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 被告人 →辩护人
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
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评议和宣判
评议一律不公开
宣判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决的种类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查清确实无罪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前提:事实证据表明有罪
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
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例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法院量刑裁判权 + 以“法院”为中心
变更罪名
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一致的,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
= 事实一致,只是罪名错误
注意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针对新事实
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不告不理
审理过程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 人的主观原因,法院可以预见恢复庭审
情形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新证据,法院同意的
回避
补充侦查
变更、追加起诉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需要调查核实的
简转普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
检察院在二审中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是否需要申请
需要
裁决方式
决定
适用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中
停止活动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期间的计算
计入审限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新证据,法院同意的
申请回避
重新计算(阶段会变化)
补充侦查
变更、追加起诉
中止审理
→ 客观问题,法院难以预见恢复庭审
情形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是否需要申请
无须
适用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停止的活动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期间的计算
不计入审限
原因:中止时限较长
终止审理
情形
《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步: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二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恢复正常程序
是否需要申请
无须
裁决方式
裁定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警告、训诫
强行带出法庭
罚款
拘留
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审级
基层法院
第一审程序
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注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程序提起
法院主动+被告人同意
检察院建议+法院、被告人同意
审判组织
合议庭或者独任庭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合议庭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注意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理程序
传唤、送达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保证控辩审三方存在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必经程序
审理程序简便
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必经程序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可以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速裁程序
适用范围
审级
基层法院
第一审程序
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罪认罚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队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程序的提起
检察院建议+法院、被告人同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在判决宣告前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与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相同
速裁程序向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转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其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异同
相同点
审级
基层法院
第一审程序
送达
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不同点
适用条件
不适用的情形
审判组织
宣判
审理期限
量刑程序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调解
纯自诉案件、公诉兼自诉案件的,可调解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 ,不可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书的例外
签收时生效
和解
三类自诉案件均可和解
撤诉
裁定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
比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传唤一次
申请撤诉
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注意
在宣告判决以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先审查,再裁定是否准予撤回起诉
反诉
纯自诉案件、公诉兼自诉案件的,可反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 ,不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纯自诉案件或者公诉兼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
告知其放弃告诉或者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
普通程序
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管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诉讼代表人
确定
一般情况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例外
法庭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 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优先做证人、被告人
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因客观理由无法出庭,或者 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权利
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最后陈述权
补充起诉
涉案财物的处理
审理障碍
判决、裁定和决定
适用对象
判决
实体问题
裁定
程序问题
部分实体问题
决定
程序问题
适用阶段
适用机关
表现形式
排他性
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