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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诉-16-第二审程序

2019-07-18 20:24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第二审程序

16-第二审程序(针对没有生效的裁判的纠错)

  • 上诉

    • 主体

      • 独立的上诉主体

        • 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 须经被告人同意

    • 理由

      • 无须理由

    • 形式

      • 书面

      • 口头

    • 途径

      • 通过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 抗诉

    • 主体

      • 抗诉主体

        • 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二审抗诉

          • 最高检不能提起二审抗诉

      • 申请抗诉的主体

        •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抗诉权

          • 只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

    • 理由

      • 确有错误

    • 形式

      • 书面

    • 途径

      • 通过原审法院

  • 全面审查原则(目的:纠错)

    • 有无上诉和抗诉

    • 事实、证据和法律

      • 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 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 实体与程序

    •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全面审查

      •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         全案不生效,自动被带入二审程序

      • 注意

        •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 上诉不加刑原则

    • 含义

      • 只有在被告方一方提出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例外: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

      •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 对被公安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 如何加刑

      •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到每个人)

      • 一并原则

        •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 分离原则

        •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 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

  • 二审的审理程序

    • 方式

      •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上诉案件

        •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 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 地点

      •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法院所在地

    • 检察院派员出庭

      •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检察院阅卷

      •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 注意:受理后不一定开庭

      •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对新证据的处理

      •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 审理程序

      •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 死刑案件的二审

      •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必经程序

        •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共同犯罪的二审

      •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 自诉案件的二审

      • 二审的反诉

        • 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 注意

          • 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可以调解

      • 二审的调解、和解

        •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二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 因为没有和解书

    • 宣判

  •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 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事为基础

      • 刑民都上诉

        • 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

        • 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 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

        •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

        • 民错

          • 刑事按二审,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先刑后民

      • 只针对民事上诉

        •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

        • 刑错

          • 对刑事案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 防止先民后刑

  • 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 维持原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直接改判

      • 应当改判

        •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 可以改判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发回重审

      •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 违反回避制度的

        •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注意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席的,不属于以上5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不属于以上5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 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必须出庭,其也可以不出庭

  •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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