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6-第二审程序


16-第二审程序(针对没有生效的裁判的纠错)
上诉
主体
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须经被告人同意
理由
无须理由
形式
书面
口头
途径
通过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抗诉
主体
抗诉主体
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二审抗诉
最高检不能提起二审抗诉
申请抗诉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抗诉权
只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
理由
确有错误
形式
书面
途径
通过原审法院
全面审查原则(目的:纠错)
有无上诉和抗诉
事实、证据和法律
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实体与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全案不生效,自动被带入二审程序
注意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
含义
只有在被告方一方提出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例外: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公安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到每个人)
一并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分离原则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
二审的审理程序
方式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法院所在地
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院阅卷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注意:受理后不一定开庭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死刑案件的二审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必经程序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共同犯罪的二审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自诉案件的二审
二审的反诉
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注意
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可以调解
二审的调解、和解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二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因为没有和解书
宣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事为基础
刑民都上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
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
民错
刑事按二审,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先刑后民
只针对民事上诉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
刑错
对刑事案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防止先民后刑
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应当改判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发回重审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注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席的,不属于以上5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不属于以上5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必须出庭,其也可以不出庭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