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8-审判监督程序


18-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生效裁判的纠错)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申诉+法定理由=审判监督程序)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律师可代为申诉
对象
生效裁判
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终审人民法院 =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例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原核准法院 =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
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了解)
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无案外人和辩护律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对象是本院的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各级法院
上级法院 → 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提审
下级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
下级检察院的二审抗诉 = 自诉人上诉
二审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抗诉
再审中的抗诉:上级检察院因为下级法院的错误而对上级法院抗诉(如:市检察院因为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错误而对市法院抗诉)
例外:最高检:同级抗诉
注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
原来是二审,按二审
提审按二审
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注意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 ,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例外:检察院抗诉
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重点审理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 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法庭
同二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谁启动谁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注意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了解)
法院按照审判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新增)
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了解)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审理期限(了解)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