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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案件”

2015-11-27 12:09 作者:公民话语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论“经营案件”

在网上查寻一下,“经营案件”这个说法从2003年1月公安部和国家局召开部(局)级联席会议,会议纪要中提出在今后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中需要“精心经营案件线索”的文件(作为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这是针对烟草行业如何办理涉及烟草违法案件所规定的。以后烟草行业干脆把经营案件线索发展为经营案件。按说这个说法应该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本文不是讨论与烟草行业有关的事情,而是关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也有人正在经营案件,他们是如何经营呢?这里面可就产生不一样性质的问题了。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营案件的提法,我是从一个案件当事人嘴里听到的,而这位案件当事人却称是从收他贿赂的一位法官嘴里听到的。原话是这样说的:“这个案件你要配合好,配合不好我也不敢保证让你胜诉,办案件和做生意一样,需要用心经营的啊!”怎么经营呢?这位案件当事人神秘兮兮地告诉我,以后他就是按照这位法官的指示,需要给那位副院长送礼,需要给那位庭长送礼等等,果不其然,这个案件经营的不错,判决他胜诉了。

说到这里,使我想起发生在2013年的一个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刑的案件。涉案的这位副院长的做法应该算是经营案件了,他命令刑庭各个庭长,所有案件在法庭受理之前,必须交由他先审查几个月。审查什么呢?其实并没有做什么审查工作,而是把案件压在自己手里,等着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家属过去找他。主管副院长,当然权力很大的,也当然会有人想方设法的接近他,接近他的目的就不用解释了。都想给他行贿,应该也是很明了的事。所以在他任主管副院长期间,收受了巨额的贿赂,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二十万元的赃款。然而,虽然他做到副院长的高位上,却没能保住他可以逍遥法外,最后判了他十一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这个逻辑往深处一想,竟让我茅塞顿开。现实中,很多人不也正是这样做的吗?包括公检法各个司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他们受理一个案件,就千方百计、绞尽脑汁的经营,有的明说,有的暗示,有的直接,有的通过中间人进行索贿。当然也要看各人的聪敏和机敏程度,要不然有的会被投诉,被控告,有的却安然无恙,稳如泰山。

前些年听到一个传说,说法院各庭长谁最厉害?结果却是立案庭庭长最厉害。问其究竟,原来各个庭长都私下里巴结立案庭庭长,巴结好了可以分到好的案件。什么是好的案件?就是油水大的。比如经济案件,当事人很有钱的案件等等。有的案件,法官调查案件的经过和证据不一定很周到,很全面,但调查当事人的背景——是否很富裕——却是认真细致,不遗余力。这大概就是和经营案件有关了,应该也算是其中的奥妙吧!(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对公安机关的投诉案件中,很多都是涉及该抓不抓,该放不放的问题上。稍加分析,是不是也应该涵盖在案件经营的措施或范围之内也未可知。

那么,经营案件在这里肯定就是贬义的说法了。很多词语本身并没有褒与贬的分别,只看在什么语境下才会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了。

这种经营案件的做法如果大行其道,如果蔚然成风,那可就不是一种普通的现象了。现在正处在提倡反腐的年代,如果这些行为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我想应该不会越来越严重吧!但是也不排除有排除万难,不怕牺牲,而甘愿铤而走险的胆子比较大的人士的存在。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各人的造化了。

造化,有时也是可以改变的,也是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的。如果那位认为自己造化一定不会错,那就继续经营他手上的案件吧!然而,如果他们都能轻松自在的这样经营案件,那还叫法治社会吗?

所以,有时还是收敛点好。

2015年3月31日中午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799988/

论“经营案件”的评论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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