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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投资集团陕西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2014-07-15 09:51 作者:孙雯曦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投资,建立中国民生投资集团陕西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中国民生投资集团陕西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待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开展能源、城建、工业、文化产业、农牧业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并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煤炭、矿产、加工、建材、建筑等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经营。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第五条 中国民生投资集团为投资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担任陕西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陕西公司成立后,可以吸纳其他社会法人入股,届时可以修改章程,成立新的董事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公司机构

第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负责。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陕西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名,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 陕西公司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陕西公司的全面工作,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决定陕西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免职。总经理在执行董事的领导下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监事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1人,总会计师1人,总经济师1人,制定详尽的岗位职责,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司其职。

第三章 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董事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6)经营不善引起的破产。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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