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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零容忍,安全才有保障

2014-02-25 15:21 作者:龙公  | 8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2014年节以来,连续发生的数起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全社会的震惊和关注。

每起安全事故都是一出悲剧,但更大的社会悲剧莫过于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任何悲剧个案,如果藏纳背后的普遍性病灶没有被发掘出来,其教训就不可能被后人真正吸取。

彻查,零容忍,指向的都是安全执法的监管力度。在确保生产安全的环环相扣的链条里,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执法监管之上,执法者稍有懈怠便可能造成“有空子可钻”的错误认识,最终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决定了安全执法的艰巨性,说明执法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心理预期:一次追责不严的执法,往往会产生“污染水源”一样的不良示范效果。

遗憾的是,我们常见的安全事故多属责任事故,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立法所确立的种种责任机制,并未扎根于生产全过程,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严有关。如果不能在执法中将立法设定的责任严格落实到位,甚至容忍人情腐败因素渗入执法过程,使得责任追究只是一种“选择性执法”,那么在安全治理中突出的便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造就的也必然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即便辅助以暗查暗访,也很难从普遍意义上坚守住公共安全的堤坝。

树立执法威信,重点就是要破除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障碍。如果不能有效排除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干扰,每一次彻查的结果随着舆论关注力的减弱,势必变得捉摸不定。责任追究下的“网开一面”,最终将削弱安全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生产安全的保障便形同缘木求鱼。

堵住责任追究的漏洞,关键在于对执法监管主体实施责任捆绑。在中储粮大火事故中,整个国家级储备粮库只有一个消防水池和一处给消防车加水的设备,火势最大的粮囤群周围竟然连一处有效的消防设施都没有。这样的设施标准是否合法?执法监管部门为何没有查处纠治?背后有没有执法监察失职的地方?仔细分析每一起安全事故原因,都不难找到执法失渎职的踪迹。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对这部分主体的问责要么立法上原本就“轻轻举起”,要么在执行中再度“轻轻落下”,对失职者的惩治多因缺乏跟踪监督而无果而终。(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因此,法治社会还需依靠法治的手段保障公共安全。只有从频发的各种安全事故中发掘出执法失守的普遍性规律,切断暗藏在安全执法中的种种羁绊,以环环相扣的责任制实现执法“有责必究”的常态化,才能在追问悲剧中避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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