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导致顾此失彼?
是愚蠢还是顾此失彼?
判决书的图片
这庄严神圣判决书中有这样的文字:
“被告人王鹏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王鹏举自愿认罪认罚,提出鹏举庄园现仍能维持运转,申请对其适用缓刑,其将经营好庄园,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家中有两名学龄前儿童,建议对王鹏举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于新艳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其家中有老人及两名幼童,其制作了还款计划并具备还款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建议对于新艳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这是初审,流露到社会后,引起众怒,终审时分别判4、5年徒刑。马上,四月底四年徒刑就到期了)。
看到了吧,这就是判决书中的白纸黑字。诈骗犯夫妇为了减轻处罚,在公检法的导演下均向法庭表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具备还款条件,制作了还款计划。
就是这同样的事实,当法院为保护包庇诈骗犯,要从轻处理从宽处罚,就把它当宝贝救命稻草,作为诈骗犯认罪认罚的重要证据。当受害人说这是他们有财产有赔偿能力的依据时,法院又说这是诈骗分子自己说的,不是他们判决,不足为凭。他们“资金链断裂”了,他们没有财产。哈哈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亏他们这下三滥的手法。
这个案子,法庭判决的根基就在于,诈骗犯认罪认罚了,因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均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上诈骗犯被抓后没有退赔过一分钱;法院也说,罚款也没有交)。所谓认罪认罚就是诈骗犯自己说的这些话,如果否定了诈骗分子自己说的话(有财产制定了赔偿计划),整个案件也就倒塌了。所以当面对受害者提出诈骗犯如实供述罪行时说有财产有赔偿能力,法院又说这是诈骗犯自己说的,不足为凭。这就自己把自己判案的依据否定了。彻底否定了自己赖以判决诈骗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从宽处罚的依据。你们这样随心所欲,颠倒黑白,出手为云翻手为雨,自我打脸,难道不觉得理亏吗!
这是什么逻辑?随心所欲,黑白颠倒,只能说是强盗逻辑了。法庭自认为高明的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理,违背逻辑,漏洞百出,哪有严肃性严谨性可言?问题出在哪里,最最关键的就是法庭的屁股坐错了板凳啦。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不是拿来保护包庇诈骗犯的保护伞。你们与诈骗犯同穿一条裤子了。
当诈骗犯撒泼耍赖借钱不还,宣布不再退回借款,当场就气死了十几位老人,这些靠省吃俭用从嘴里抠出来的养老钱被骗光而气死,引不起同情!法庭不予采信。反而再三为诈骗犯诉苦,采信诈骗犯家有老人,有未成年儿童。诈骗犯一贯表现良好……难道诈骗犯家里的人才是人,被气死的受害者不是人吗?爱憎分明,他们的立场是何等的鲜明啊!
当我们受害人拿来说明诈骗分子有财产时,法院又说这是诈骗犯自己说的不是我们的判决,请你们说说你们的法律理由,难道我们这些受害者老人又理解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