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5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5、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i]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就是土地作为经营对象而被资本主义的农场所占用,各个租地资本家可在自己所租的土地上任意投资,而在同一时间内排除其他人对这些土地的利用。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是以土地的有限性为前提的,如果土地能像空气和水那样“以未被局限的数量存在着”,那末,将土地作为经营对象来加以垄断便是不可能的,这正如同谁也不能去垄断空气和水一样。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说明对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而后者是说明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即使消灭了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仍可存在。导师指出:这两种垄断并不是不可分离地联系着,我们完全能够想象到没有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农业;另一方面,我们实际上看到没有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例如,在国有土地和村社所有土地上面的农业就是这样[ii]。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已无任何未被经营的空闲土地存在,而只是说,在现有条件下,全部宜于耕种的土地已被各个农场所占用。什么是“宜于耕种的土地”呢?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首先是指除了缴纳地租外还能保证资本家获得平均利润的土地。至于那些自然丰度较低或位置较远的土地,如果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产品价格水平下不能保证租地资本家既取得平均利润,又足够缴纳地租,那末这些土地就往往会被闲置不用。正因为这样,“一个特征的事实是:在一切文明国家,总是有比较很大一部分土地不被人耕作”[iii]。
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是产生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原因。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68页。
[ii] 参看列宁:《土地问题理论》,上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5-96页。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