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3 租金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3、租金[i]
租金是租地资本家和租地农民为了取得在土地上的投资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定金额。租金和地租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地租是由于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部分,马老师有时把它称作狭义的地租。而租金所包括的内容则更广泛些,它除了包括构成其主要部分的地租以外,还包括租地以前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以及一部分平均利润或工资的扣除等。
所谓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是指:如果在租地以前,土地上修建了一些灌溉排水等设备或其他农业建筑物,那末租佃者是不能白白利用这些东西的,他必须为利用这些东西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不同于为利用土地本身而缴纳的地租,它是用于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
所谓一部分平均利润或工资的扣除是指:如果按租约规定,租佃者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金额实际上超过了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部分,那他就不得不从自己的平均利润或工人的工资内扣除一部分,来缴给土地所有者。有时这两部分还同时被扣除。马老师说:“在租金里面,也可能部分地,而在一定场合,还是全部地······是平均利润或普通工资,或同时是这两者的扣除。······从经济学方面说,这两个部分中任何一个部分也不构成地租,但在实际上,它们会成为地主的收入,会成为他的独占权一种经济上的价值增殖,与现实的地租完全没有区别。”[ii]
扣除平均利润或工资的一部分作为租金的情况,对于租地农民和小租地资本家,以及租佃最劣等地的资本家来说,是常常会发生的。马老师曾举爱尔兰的情形为例,说明这里的租地农民所支付给地主的租金,往往不仅吸去他的利润[iii]的一部分,并且会吸去他的工资[iv]的一部分。此外,也可以看到,有许多小资本家,他们由于传统、竞争等各种情况,不得不把自己的资本投入农业,而被迫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并将利润的另一部分以租金的形态交付给地主。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和小资本家租佃较少量的土地,比起大资本家所租佃的大量土地来,每亩的租金往往缴纳的更多一些。而他们由于资本小,力量薄弱,不能使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不能广泛地实行集约耕作,并且在竞争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即使他们转移到别的部门,由于资本小,缺乏经验,也不能保证他们获得大于投资于农业的利润。因此,只得被迫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至于租种劣等地的资本家,由于土地收获量少,租金额大,往往也得以平均利润或工资的一部分扣除作为租金交付给地主。马老师特别指出:这种情形,对于最劣等地的租地资本家并不是例外。
在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往往是很低的。“但一件更普遍而重要得多的事实,是真正的农业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它的通常的平均水准以下,以致工资的一部分由劳动者手中扣除下来,成为租金的一个成分,而在地租的外装下,流归地主······。”[v]
由此可见,在农业中和在工业中一样,尽管有平均利润率的规律起着作用,但某些生产条件不好或经营不善的资本家,是不能保证取得平均利润的。但我们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问题时,为了叙述上的方便,通常是把这种情况撇开,而假定租地资本家都可取得平均利润。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67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16页。
[iii] 剩余劳动。
[iv] 必要劳动。
[v]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