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4 级差地租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4、级差地租[i]
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生产条件较有利的农场得到的额外利润。农业中的额外利润和工业中的额外利润有其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它们都是生产条件较有利的企业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不同点是:第一,在工业中,某个企业的额外利润不是经常的现象,只要这个企业所采用的先进技术在部门内被推广,额外利润就会消失。而在农业中则不同,在农业中,优等地不能随便创造出来,在一般情况下,劣等地也很难赶上优等地。因而经营优等地的农场可经常取得额外利润。第二,在工业中,商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平均生产条件来决定的,而在农业中,由于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由于单靠优等地和中等地的生产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还必须耕种劣等地,而这又必须保证经营劣等地的资本家取得平均利润,因而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要由经营劣等地的农业企业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这样,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农场便可取得额外利润。这种额外利润就构成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因为正是由于有限的优等地被各个农场所占用,而劣等地也必须加以耕种,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才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从而在优等地和中等地中才产生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产生,同土地私有权没有关系,土地私有权仅仅使这种已经产生的级差地租转到土地所有者手中。
级差地租的泉源是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平均利润以上的额外利润,而不是土地本身。投在优等地上的劳动,它比投在劣等地上的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
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是:(1)土地肥沃程度和土地离销售市场远近的差别;(2)在同一土地面积上追加投资的生产率的不同。
同第一种条件相联系的级差地租叫做级差地租Ⅰ,同第二种条件相联系的级差地租叫做级差地租Ⅱ。
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同样数量的投资在优等地上获得的产量高,在劣等地上获得的产量低,因而劣等地的单位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高,优等地的单位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低,但产品在市场上出卖的生产价格,都以劣等地的生产价格为标准,从而耕种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就可以取得额外利润,这便形成了级差地租Ⅰ。
由于土地位置上的差别,离销售市场越远的农场,将产品运到市场上去出卖时,所需的运输费用也越大。反之,离市场近的农场的农产品,运费就要少些。但由于单靠近距离的农场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要求远距离的农场也把产品运到市场上来,因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要由远距离的农场产品来决定。近距离的农场以同样的价格出卖产品,便也可获得额外利润。由这种额外利润形成的级差地租,也属于级差地租的第一种形式。
此外,在同一土地上进行追加投资,实行集约耕作,也能获得级差地租。当然追加投资一般是在优等地上进行的,只要这种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仍然高于劣等地上同等投资的生产率,便可由此而取得额外利润。这种额外利润构成了级差地租Ⅱ。
在租约有效期间,由于追加投资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归租地资本家所占有,因为各年须缴纳的地租是在订立租约时就已规定了的,并不会逐年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提高。但在租约期满,另订新约时,土地所有者就会考虑到土地产量的增加而提高地租。于是级差地租Ⅱ就转到了土地所有者手中。租期越短,这种转移就越快,于是土地所有者同租地资本家便进行着租期长短的斗争。由于租期一满,级差地租就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这就阻碍着租地资本家去进行长期以后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巨额投资,资本家只是力图在租期以内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于是便不惜滥用土地,破坏地力。这种情况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