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2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2、土地私有权的垄断[i]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就是土地被私人所占有,并由此而造成土地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自己土地的垄断地位。土地所有者可以单凭自己的意志,将他所占有的土地出租、出卖、抵押、或者干脆让它荒芜。马老师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某一些私人独占着地体的一定部分,把它当作他们的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排斥一切其他的人去支配它。”[ii]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有的现象,它同样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便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小农经济中,个体农民也是小地土地的所有者。但土地所有权有着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特殊的历史形态,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权和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转化而来的。马老师指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个历史的前提,······并且也是一切以前的,建立在某种形态对于人民大众的剥削上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开始时期碰到的土地所有权形态,是与它不相适合的。适合于它的土地所有权形态,要由它自己,通过把农业附属于资本的办法,而创造出来”[iii]。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土地所有者通常是把土地出租给租地资本家或小农,并收取地租,这样,土地所有权同农业生产就分离开来。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农业中产生的级差地租转到土地所有者手中。同时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又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农业来讲,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并不是绝对必要的,没有土地私有制,资本主义农业也可能存在,而且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反而对资本主义的工农业生产有利。正因为这样,所以有的激进的资产阶级学者便曾经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主张。但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社会一旦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就会一般地动摇整个资本主义私有制[iv],因而上述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在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67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03页。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05页。
[iv] 人们会说:既然土地可以国有,工厂、银行为什么不也可以国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