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3.1 资本主义地租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资本主义地租[i]
地租是存在于许多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经济范畴。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殖自己的形态”[ii]。但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地租有着本质的差别,它们体现着不同经济制度下不同的生产关系。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资本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这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平均利润以上的价值余额。资本主义地租是同资本主义的农业制度相联系的。资本主义农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大土地占有者阶级集中了大部分土地,但通常不是由自己经营,而是把土地租给租地资本家,租地资本家再雇佣农业工人从事生产,并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导师指出:资本主义地租“要以‘农业的资产阶级组织’为前提,就是说,第一、农业要完全受市场支配,第二、在农业中也要形成像资本主义工业所特有的那种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iii]。
在资本主义的农业制度下,农业工人是实际的土地耕作者,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并为租地资本家创造出剩余价值。而租地资本家则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将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
资本主义地租之所以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部分,是因为租地资本家经营农业,必须保证自己能取得相同于工商业部门中的平均利润。如果他缴纳地租以后留下来的剩余价值还不及平均利润,那末他就会放弃经营农业,而将资本转移到工商业等部门中去。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地租不同于封建地租。这种不同可归结为:第一,封建地租是农民所创造而为封建主所占有的全部剩余生产物,甚至包含有一部分必要生产物;而资本主义地租则是由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一部分。第二,封建地租体现着封建主和农奴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资本主义地租则体现着土地所有者、租地资本家和农业工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地租是从封建地租中的货币地租发展而来的。同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主义地租又往往和封建地租的残余交错存在。这是因为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残余仍然保存着。导师在研究俄国土地关系时指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在我们这里是极为奇形怪状地错综结合在一起。”[iv]导师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农业中的封建关系比沙皇俄国要少一些。
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个基本形态,此外还有垄断地租。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68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07页。
[iii]《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07页。
[iv]《列宁全集》,俄文版,第6卷,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