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论》附录10~12
10.行会的起源
行会的起源,是许多人争论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手艺行会,即工匠的“社团”,在古代的罗马是存在的。在普鲁塔克的著作中,有一段就谈到努马王曾经制定过关于行会的法律。普鲁塔克告诉我们说:“他把人分成各种行业……命令他们成立团体、定出节日和举行集会,并按照每一个行业的尊严敬祀神明。”然而,发明或组织行业社团的,不是罗马的皇帝,这一点差不多可以说是肯定的——它们在古代的希腊就已经是存在了;充其量,他只不过是把它们置于皇家法律的管辖下而已,正如15个世纪以后菲利普·勒·贝尔王把法国的各行各业置于国王的监督和法律管辖下是一样的,然而,这对各个行业来说是很有害处的。据说,努马王的后继者之一塞尔维士·杜里尤斯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工匠社团的法律①。
因此,历史学家当然要在心中思考一下:在12世纪,甚至在10和11世纪就有那么大的发展的行会是不是古代罗马的“社团”的复活——尤其是从上面引用的材料看来,后者和中世纪的行会是十分相似的。②我们知道,罗马式的团体在高卢南部是一直存在到第5世纪的。此外,从巴黎发掘出来的一个石碑也可看出,在迪伯里乌斯王统治的时候就曾经有过一种“Lutetia nautce”团体的;在1170年发给巴黎“水贩”的执照中也载明了它们的权利是“自古”就有的(前书第51页)。因此,在蛮族侵略欧洲之后,如果在中世纪初期的法国仍然有工匠团体的话,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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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塞尔维士·杜里尤斯把罗马人按财产分为军人、参政员和工匠(A Servio Tullio populus romanus relatus in censum,digestus in classes,curiis atque collegiis distributus)。——见圣赖翁:《手艺行会史,自它们的兴起到它们于1791年遭到禁止》(Histoire des Corporations de métiers depuis leurs origines jusqu’ aleur suppression en1791,etc,巴黎,1897年)。
②就我们判断(前书第9页),罗马人的“索达里细亚”(sodalitia)是相当于卡巴尔人的“梭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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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是必须作这样的假定,我们也没有理由说,荷兰人的公会、诺尔曼人的行会、俄罗斯人的“阿尔切尔”、格鲁吉亚人的“阿姆卡里”等等,也一定是从罗马甚至是从拜占庭来的。当然,诺尔曼和东罗马帝国首都之间的来往是非常的频繁,而斯拉夫人(正如俄国历史学家,特别是伦保德所证明的)是积极地参加了这种来往的。所以,诺尔曼人和俄罗斯人或许就把罗马的行业团体这种组织传入了他们各自的国家。但是,当我们看到,早在10世纪“阿尔切尔”就已经是所有俄罗斯人的日常生活中的精髓,而且,虽然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制定过什么法律来规定它的生活,但这种“阿尔切尔”也具有同罗马的社团和西方的行会相同的特点——当我们看到这些的时候,我们更加要认为,东方的行会的起源甚至比罗马的社团还古老。是的,罗马人知道他们的“索达里细亚”和“社团”就是“希腊人所说的‘赫特里埃’(hetairiai)”(马丁·圣赖翁的著作第2页),根据我们所知道的东方的历史,我们可以万无一失地作这样的结论:东方的各大国和埃及都有相同的行会组织。我们发现,无论什么地方的这种组织,其主要的特点都是一样的。它是那些经营相同职业或行业的人的联盟。像原始的氏族一样,这种联盟有它自己的神和它自己的敬拜仪式,每一个单独的联盟都有一些特殊的秘诀;它把它所有的成员都看作兄弟和姊妹——也许(在它开始的时候)这样一种关系在氏族中包含着重大意义,或者,至少也有表示或象征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氏族关系的礼节;最后,在氏族中所有一切互相援助的义务,在这种联盟中也是有的,即:在团体之内绝不能杀害人,听凭氏族的评判,遇有细小的纠纷,则提请行会的法官,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提请行会的仲裁人加以解决。因此,行会——我们可以说——是拿氏族作它的模型的。
所以,我倒是认为,在正文中所讲的关于共产村落的起源的那些话,也同样地适用于行会、“阿尔切尔”和工匠团体或邻里公会。从前把人结合为氏族的那种联盟,由于迁移而松弛的时候,便出现了世袭的家庭和愈来愈多种多样的职业——人类创造了像共产村落那样的新的地域的联盟;另外还有一种联盟——职业的联盟——就作为一种假想的同胞手足——假想的氏族:在两个或几个人之间,称为“混血的弟兄”(斯拉夫人称为“波勃拉的姆斯脱伏”),在同一个村子或城镇(甚至不同的村子或城镇)居住的血统不同(即来自不同的氏族)的许多人之间,称为“佛拉特利”(phratry)、“赫特里埃”、“阿姆卡里”、“阿尔切尔”、行会。①
至于这样一种组织的思想和形式,它的要索从蒙昧时期以来就已经是有所显示的。我们知道,在所有蒙昧人的氏族中都分别有战士、巫师、青年人等等的秘密组织——手艺“秘诀”传习会,教授打猎或打仗的知识;用一个词来说,按米克鲁可-马克莱所定的名称,就是“俱乐部”。这些“秘诀”传习会,十之八九就是未来的行会的原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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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令人惊异的是,我们发现,在普鲁塔克关于努马王制订行业社团法那一段有名的文字中,这种看法是阐述得多么清楚:“通过这个法律,”普鲁塔克写道,“他首先把这种精神从城市中排除出去,因为这种精神导致一些人说:‘我是一个塞宾人,’或者‘我是一个罗马人,’或者‘我是塔迪尤斯的臣民,’而另外的人又说:‘我是罗慕露斯的臣民’”——换句话说,要消除血统不同的观念。
②当我阅读这几页校样时,恰好得到苏尔茨的《同年会和同人会:表现友谊聚会的一种基本形式》(Altersklassen und Männerverbände:eine Darstellung der Grundformen der Gesellschaft,柏林,1902年),这本书论述了出现在文明的野蛮阶段中的“年龄级别”和人们的秘密联盟,其中有许多事例可以用来证实上面关于行会起源的假设。修建公共的大屋而不触犯被伐倒的树木的精灵之术;锻炼五金以怀柔仇敌灵魂之术;使打猎、祭祀和假面跳舞克奏其功之术;教孩子们凶悍之术;破除敌人邪法的秘诀和战术;渔船、渔网、捕动物的活套和捕鸟的罗网的制造术;最后,妇女的纺织和染色术所有这些,在古时都是种种的“计谋”和“手艺”,是要懂得其中的秘密才能取得成功的。因此,它们从最初起就只是在秘密团体即“秘诀”传习会中传授给那些经过痛苦的入会手续的人。苏尔茨指出,野蛮人的生活中是密布着秘密团体和(战士的、猎人的)“俱乐部”的,它们的起源和氏族中的婚姻“级别”是一样的古老,并且已经包含有未来的行会的一切要素:保守秘密;离开家庭、有时候还离开氏族而自立;共同敬祀特殊的神;共同用餐;在团体内部进行裁判管辖。事实上,炼铁场和船库通常是从属于人们的俱乐部的;而“长屋”则是由那些知道怎样祈求被伐倒的树木的精灵的特殊工匠修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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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前面所说的马丁·圣赖翁的著作,让我补充一句,在这本书中有关于巴黎行业组织的很有价值的材料——似乎是取自布瓦洛的《职业书》(Livre des métiers)的——此外,还有一篇关于法国各地的小行政区的简明提要和所有的参考书目。然而,必须记住的是,巴黎是“王室所在的城市”(像莫斯科或威士特敏斯特一样),因此,自由的中世纪城市制度不能获得它们在自由城市中所获得的那种发展。巴黎的团体绝不是“一个典型的团体的图形”,它们是“在王室的直接监督之下产生和发展的”,正是这个原因(作者认为这是一个好处,然而却是一个坏处——他本人在他书中的不同的篇章中已经充分说明了罗马的皇权和法国的王权的干涉是如何摧毁手艺行会的生命和使它陷于瘫痪的),它们才不能获得异常迅速的成长和给城市生活以巨大的影响,而在法国东北部,在里昂、蒙特伯里和尼姆等地,或者在意大利、佛兰德斯和德国等国家的自由城市中,它们的确是获得了迅速的成长和给城市生活以很大的影响的。
11.市场和中世纪的城市
在《市场和城市的法律关系》(Markt und Stadt in ihrem rechtlichen Verhältnis,莱比锡,1896年)这本论述中世纪城市的著作中,里歇尔阐述了这样一种看法:德国中世纪的村镇一定是由市场发展起来的。一个地方的市场,在一个主教或者在一个修道院或诸侯的保护下,把许多商人和工匠聚集在它的周围,但是没有农业人口。城市通常是分成许多的段,它们从市场所在的地方逐渐扩展,在每一个段中居住着专门的行业的工匠,这样的段可资旧城和新城是用不同的法律管理的。
的确,市场在所有中世纪城市初期的发展中是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的,它增加了市民的财富,而且赋子他们以独立的思想;但是,正如卡尔·赫格尔——《德国城市制度的形成》(Die Entstehang des deutschen Städtewesens,莱比锡,1898年)这本很好的论述德国中世纪城市的著作的有名的作者——所说的,城市法不是市场法,赫格尔的结论(进一步证明了本书所采取的看法)是:中世纪城市有双重的起源。“城市中并排地居住着两种人口:一种是乡村人口,另一种是纯粹的城市人口”;从前是生活在共产村落(Almende)组织中的人口,现在是并入城市了。
谈到商人行会,值得特别地提一下林登的论文《中世纪荷兰和比利时的商人行会》(Les Gildes marchandes dans les Pays-Bas au Moyen Age,根特,1896年,载《根特大学文哲学院学术汇编》——Recueil de travaux publiés par la Faculté de Philosophie et Letters)。作者谈到了它们的政治力量的逐渐发展,谈到了它们如何逐渐地取得管辖产业人口(特别是管辖绸布商)的权力,此外,作者还描述了手艺工人如何组织联盟,以对抗商人行会日益增长的势力。本书关于商人行会是在一个较晚的时期(大部分相当于城市自由衰落的时期)出现的看法,在林登的论文中似乎是找到证明了。
12.目前在荷兰农村中实行的互助办法
在荷兰农业委员会的报告中有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材料,我的朋友柯恩利森从这些浩繁的卷帙(《荷兰农业情况的调查结果》——Uitkomsten van het Onderzoek naar den Toestand van den Landbouw in Nederland,2 Vols,1890)中为我挑出了有关的段落。
和这个时候其他各个国家中的情况一样,他们也有这个很普遍的习惯:把一部打谷机送到田间去轮流地租给大家使用。我们到处都发现一些公社备有一部供村尽使用的打谷机(第1卷第18章第31页)。
农人们在没有足够的马耕田时,便借用他们邻居的马。养一头公用的牛或一匹公用的种马,这也是很常见的。
当村里的人要在低洼地区辟土兴修一所乡村学校或者给一个农民盖造新屋时,就往往召集大伙儿来“帮工”(bede)。农民们在迁居的时候,也采用这个办法。“帮工”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的习惯,而且,无论贫富,没有一个不带着他的马和车子来参加的。
我们在这个国家的有几个地方还发现,几个农夫共同租一块草地来饲养他们的牛;有犁和马的农民帮助他的雇工耕地,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第1卷第22章第18页,等等)。
至于农民们为购买种子或向英国出口菜蔬等等而成立的团体,那是到处都有的。同样的情况也见之于比利时。在1896年,也就是农会首先在该国佛兰德斯人居住的地区开始成立之后七年,而传入比利时瓦伦人居住的地区不过才四年,这种农会就已经有207个之多,会员达到1万人——见《农业科学年鉴》(An-nu-aire de la Science Agronomique,Vol. I(2),1896年,第148页和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