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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论》附录7~9

2023-02-11 21:31 作者:消融の雪球  | 我要投稿

7.家庭的起源


  当我写列为正文的那一章的时候,在人类学家中似乎是取得了一种一致的看法,认为父权制家庭,像我们在希伯来人或罗马帝国中所见到的,在人类的制度中是比较晚期才出现的。在此以后,又有人发表一些著作,不赞同巴苛芬和麦克林南所阐发的思想,不赞同摩尔根归纳成一个体系并由波士特、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和刘波克加以进一步发展和证实的思想,在这些著作中,最重要的是丹麦教授斯塔克的《原始的家庭》(Primitive Family,1889年)和赫尔辛基教授爱德华·威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1891年;第2版,1894年)。谈到原始的婚姻制度这个问题,也和原始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一样,是有所争论的。摩烈尔和纳斯关于共产村落的看法,得到了一批有才学的研究家的发挥,当他们的看法和所有现代人类学家关于原始的氏族共产制度的看法即将获得一般人接受时,遇到了像法国的古朗吉、英国的牛津大学教授西波姆和其他的一些人著书反对,这些人的著作——写是写得很漂亮的,但缺乏真正的深刻的研究工夫试图驳倒这种看法,并且对现今研究得来的结论表示怀疑(参看维诺格拉多夫教授给他的重要著作《英国的农奴制》一书所写的序言)。同样,当大多数人类学家和古代法学者开始采纳在人类早期的部落阶段是不存在有家庭这种看法时,又引起了像斯塔克和威斯特马克这样一些人的著作对这种看法进行争论,他们根据希伯来人的传说,认为人类开始就是有家庭的,而且还显然是父权制的家庭,认为人类没有经历过像麦克林南、巴苛芬或摩尔根所说的那种阶段。这些著作(其中以写得很漂亮的《人类婚姻史》读的人特别多)无疑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没有机会阅读卷帙浩繁的论战文章的人,变得犹豫起来了;而有些熟悉这个问题的人类学家,例如法国的杜尔干教授,则采取一种调和的,但是有点儿不肯定的态度。
  对一本论述“互助”的著作来说,这种争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人类从最早的阶段起是过着部落生活的,这个事实,连那些对人类可能是经历过没有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家庭的阶段这种看法感到惊奇的人也不加争辩了。然而,这个问题有它本身的重要性,值得在这儿谈一下,但须说明,要充分阐述这个问题,是需要专门写一本书的。
  当我们花很大的力气去揭开那掩蔽着古代的制度(特别是人类最初出现时所行使的那种制度)的帘幕时,我们在必不可免的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不完成一件极为辛苦的工作:追溯每一种制度,甚至连它在风俗习惯、传说、歌谣和民间故事等等方面所遗留的极模糊的痕迹也要加以仔细的研究;然后,把每一次单独的研究所得到的单独的结果综合起来,在心中把它们组成能够解答所有这些制度为什么能同时存在的社会。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到,那是需要依据多么多的事实,需要对特殊的地方作多么细致的研究,才能得到一个确实可靠的结论。这种情况,在巴苛芬和他的门徒的不朽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出来,然而在其他各家的著作中就没有发现。威斯特马克教授所搜集的事实无疑是够多的了,他的著作作为一种批评来说当然也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它很难使那些读过巴苛芬、摩尔根、麦克林南、波士特和柯瓦列夫斯基等人的原作,并且熟悉共产村落学说的人改变他们的意见和接受父权制家庭的理论。
  因此,我敢说,威斯特马克根据灵长类的家族习惯而提出的论据,是没有他所说的那种价值的。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合群的猿类,它们的家庭关系如何,我们还极不明了,而黑猩猩和大猩猩这两个不合群的种,是必须列在讨论的范围之外的,因为,正如我在正文中所指出的,它们都显然是正在衰退的种。在第三纪末期灵长类的雌雄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我们知道得就更少了。生活在那时候的种也许全都绝灭了,在它们当中,哪一个是发源人类的祖种,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能够大概地说,在当时极其多的各种猿类中是一定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家族和部落关系的;而且,此后在灵长类的习惯中一定发生过巨大的变化,和许许多多哺乳动物的习惯甚至在最近两个世纪还发生变化是一样的。
  因此,我们必须完全限制于讨论人类的制度;说父权制家庭是比较晚期产生的制度的那一派人,他们的论据之具有强大的力量,在于他们是把每一个早期的制度的每一个单独的痕迹,和我们在同一个民族或同一个部落的其他各种制度方面所有的一切知识联系起来详细讨论的。
  事实上,在原始人当中的确是有一整套制度的,如果我们接受巴苛芬和摩尔根的看法,我们就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制度,否则它们就简直成为不可思议的了。这些制度是:只要氏族没有分裂成单个的世袭的家庭,它就过着共产的生活;如米克鲁可-马克莱和苏尔茨所描述的居住在“长屋”中的生活,以及青年人按照年龄与进入的阶段分别在占有若干长屋的“级”中生活;对个人财产积累的限制(见前面正文中所举的几个例子);从别个部落掳来的妇女,在变成个人的财产以前是属于整个部落所有的;还有刘波克所分析的许许多多相似的制度。这一大套制度——它们在人类发展的共产村落阶段就开始衰退,以至于最后消灭——是完全符合“部落婚姻”的理论的;然而它们大都被持父权制家庭说的学者所略去了。这当然不是探讨问题的适当的方法。原始人不像我们现在这样有几个重叠的或并列的制度。他们只有一个制度,氏族,它把所有一切氏族成员相互的关系都合并在一起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氏族关系。那些替父权制家庭说辩护的人,至少应该给我们阐明,刚才所说的这一套制度(它们后来才消灭的),在与这些制度相矛盾的由“家长”(Pater familias)统治的单个的家庭制度之下生活的人群中间为什么能够存在。
  倡父权制家庭说的人,把一些极为困难的问题撇在一边,不去讨论,我们看不出这个方法有什么科学的价值。所以,摩尔根便用大量的证据证明许许多多的原始部落都有严格的“分级制”,同一个级的人互相称为兄弟和姊妹,而年轻一级的人则须把他们母亲的姊妹也称做母亲,等等。如果把这种情况说成是一个简单的“谈话方式”——对年长的人表示尊敬的方式,那当然是轻而易举地就把难以解释的问题摆开了,就不去解释:为什么不是其他的方式而是这样一种表示尊敬的特殊方式能够在那么多血统不同的民族当中广泛采用,以致今天还在许多民族当中存在呢?人们当然可以说,“妈”和“爸”对婴儿来说是最容易发音的音节,但问题是,为什么“儿语”中的这个用语为成年人所使用,而且是用来称呼经过严格划分的一定级别的人呢?为什么在那么多部落中把母亲和她的姊妹称做“妈”,把父亲称做“爹爹”(相似于“叔叔”)、“爸”或“爸爸”呢?原来把姑母也叫做母亲,为什么到后来又用别的名称来代替这种称呼呢?还有其他等等。然而,当我们知道,在许多蒙昧人当中,母亲的姊妹也像母亲那样负有一部分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如果一个心疼的孩子死了的话,另外一个“母亲”(母亲的姊妹)将牺牲自己的生命,去陪着那个孩子到另外一个世界——当我们知道这些的时候,我们就明白在这些名称中包含有比单纯的“谈话方式”或表示尊敬的方式深刻得多的东西。特别是当我们知道(刘波克、柯瓦列夫斯基和波士特已经充分论述过)目前还有许许多多的遗物和遗风表明这一点,我们就更可看出它们含有深刻的内容了。当然,我们可以说他们把母亲方面的人都认作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了,“因为孩子和他的母亲待在一起的时候较多”,或者,我们可以解释说,一个男人的孩子,是由几个不同部落的妻子所生的,由于蒙昧人“不懂得生理学”,所以就说他的孩子是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的;但是,这些论据是不足以用来证明我们所说的问题的关键的,特别是当我们了解以下的事实时,就更可看出这些论据不能证明我们所说的问题,这个事实是:具有母亲的姓氏,就意味着在各方面都属于母亲的氏族——即:对母亲的氏族的一切财产有一份权利,有权受母亲的氏族的保护,绝不许氏族中的任何一个人对他施加攻击,此外,还有为氏族报仇雪恨的责任。
  即使我们暂时承认了这样的解释是满意的,但我们很快就会发现,对每一类这样的事实都需要给它一个单独的解释——然而这样的事实是多得很的。现在只列举几个如下:在财产或社会条件没有分开的时候,氏族就分成了阶级;刘波克所列举的异族结婚和随之而来的各种习惯;为了证明血统一致而订立的血盟和一系列类似的习惯;有了氏族的神之后又出现了家族的神;互相交换妻子——不仅爱斯基摩人在有灾难的时候互相交换妻子,而且在许许多多血统不同的部落中也普遍有交换妻子的事情;文明的程度愈低,婚姻关系就愈松懈;混合结婚——几个男子娶一个妻子,她轮流地属于他们所有;在节日,或在每五日中的第五日,或在每六日中的第六日,或其他日子,便取消婚姻的限制;家族成员共同在“长屋”中居住;抚养孤儿的义务,即使在后期也是落在舅父的身上;母系世袭经过了许多暂时的形式便逐渐过渡到父系世袭;由氏族——而不是由家族——对子女的数目加以限制,而在富裕的时候,便取消了这一条严酷的规定;在氏族的限制之后又出现了家族的限制;年老的亲属为部落而牺牲;部落的复仇法和其他的许许多多习惯,在符合“家庭”这个用语的现代意义的家庭最后成立的时候才变成了“家庭的事情”;结婚的仪式和婚前的仪式——在刘波克爵士和几个近代的俄国探险家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关于这些仪式的生动的描写;在母系继承的部落中没有隆重的结婚仪式,而在父系继承的部落中便有这种仪式——所有这些和其他许多事实①,正如杜尔干所说的,表明婚姻本身“只有对抗的力量才能容许和防止”;人死之后,就把属于他个人的东西加以毁灭;最后,还有许许多多有关这方面的遗物和遗风②,以及神话(见巴苛芬和他的许多门徒的著作)、民间故事,等等。
  当然,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妇女的地位有一个时期是高于男子,或者是氏族的“首领”;这样的事情是极其个别的,我个人认为没有存在过这样的时期;同时,所有这些也不能证明曾经有一个时期部落对两性的结合无所限制——这和所有一切已知的证据是极端矛盾的。但是,当我们把最近发现的事实按照它们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来研究时,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即或在原始的氏族中可能存在过着孤独生活的一对夫妇和他们的子女,这种初期的家庭也只是容或有之的例外,而不是当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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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赫青生:《各地的婚姻习惯》(Marriage Customs in many Lands,伦敦,1897年)。
② 威廉·路德克在《德国公众道德史》(Geschichte der öffentlichen Sittlichkeit in Deutschland)中收集了许多新的和有趣的遗物和遗风,在《社会学年鉴》(Annuaire Sociologique)第2卷第312页载有杜尔干对路德克著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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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坟地上毁灭私人的财产


  在格罗特于1892-1897年在莱登出版的《中国的宗教制度》(The Religious Systems of China)这部出色的著作中,我们找到了证实这种看法的材料。在中国(和其他各地方一样),曾经有一个时期把死者个人所有的财产——他的动产、各种家具什物、奴隶,甚至他的朋友和下属,此外,当然还有他的寡妻——都送到他的坟地上去毁灭掉。要废除这种习惯,道德家是无能为力的,而必须对这种习惯加以强大的反作用。在英国的吉卜赛人当中,在墓地上毁灭一切家具财产的习惯直到今天还存在。前几年死去的吉卜赛王后的一切个人财产,都送到她的墓地上去毁灭了。当时有几家报纸都曾经报道过这件事情。


9.“未分开的家庭”


  自从前面的文章写成之后,又出版了几本有价值的著作,论述南部斯拉夫人的“察德鲁卡”,即“集合的家庭”,并且把它们和其他的家庭组织形式加以比较和研究;这些著作是:米勒刊登在《国际比较法学和国民经济学协会年刊》(Jahrbuch der Internationler Vereinungfür Vergleichende Rechtswissenschaft und Volkswirth-schaftslehre,1897)上的文章和杰佐的《保加利亚的察德鲁卡》(Zadruga in Bulgaria)和《保加利亚的察德鲁卡所有制和工作)(Zadruga-Ownership and Work in Bulgaria)——这两本书的原作都是用保加利亚文写的。我还要提出波吉西克的著名的研究论文《论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人农村家庭中所谓‘伊洛科斯纳’组织》(Dela forme dite ‘inokosna’de la famille rurale chez les Serbes et les Croates,巴黎,1884年),这篇论文,我在正文中漏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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