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


一、担保物权纠纷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以一定方式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将该标的物作为债权的从权利而设定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抵押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是否具有受偿性划分;
(2)按抵押财产的形态划分;
(3)按设立程序的不同划分;
(4)按照抵押权的性质和作用不同来划分;
(5)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可以附随于主债权一并转让。
(6)按照抵押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区分;
(7)按照抵押权人是否为债务人本人区分;
(8)根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区别。
三、关于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一)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上设立的抵押权: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所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3、该房屋的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4、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后取得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人对所租赁的房屋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当然也可以说是不完全的物权),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但是当承租人将所租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牟利时则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案中虽然讼争房产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甲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楼的房产,但其占有的为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产及原告张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的房产共计面积.04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当属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共有且共同管理使用。
(二)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上设定的抵押权:
1、本案诉争的厂房系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李×乙出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业用房;2、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确认上述两处建筑物的产权归属;
3、因涉案的房地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抵押贷款;
4、如确需贷款则只能由原告提供相应数额的金给银行作为质押才能发放贷款;
5、如果原告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措施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的权利义务后果均由被告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