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的邻居,双方因房屋使用及相邻权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其与王某无矛盾,不存在侵害事实;
2.其与王某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3.该房为拆迁安置房;
4.该房的产权证在王某手中;
5.原告诉请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李某某)将位于××路南×号院内的平房一套(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即被上诉人)。"2007年4月份,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了被上诉人。
2010年初,由于该处房产涉及拆迁改造工程,故被上诉人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对外出租。2013年6月份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的房产属于违法建筑。2014年9月18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拆除。
另查,2013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后至今未执行。201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知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2017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侵犯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以及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的房产是合法建筑并且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建且已拆除的情形下仍继续对外出租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可知: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确认涉案的房屋租赁关系有效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