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的辩护策略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法
一、案情简介
原告(原告):李某。
被告(被告一):王某某,男,1972年生。
被告(被告二):赵某某,女,1978年生。
第三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第三人)。
201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股份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乙方入股本金,双方共同成立×××合作社",并约定了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及利润分配方式等条款。同年4月3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合作联社"。2011年5月18日因该合作社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该合作社。2010年9月至206月期间,第三人陆续将上述款项共计元转入到王某某的个人帐户中。
207月份原告发现上述资金去向不明后向公安报案,20底经侦查终结认定涉案资金系被他人冒名使用而并非本社社员投资款。2013年初原告以股东身份申请召开股东会进行清算时遭到拒绝,2013年下半年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该合作社并返还上述投资款。2014年2月底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年底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上半年再次开庭后又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2016年又经过两次延期审理,2016年年底第三次开庭又做出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前次判决结果,2017年年8月底第四次庭审又作出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裁决。2017年底第五次庭审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的裁决。2018年的最后一天也??
二、主要观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笔借款是否是用于合伙经营的投入?
2、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