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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打人被刑拘?别太把自己当“撕葱”

2023-01-12 21:50 作者:叨叨说法  | 我要投稿

  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人关注。据媒体报道,通报中殴打他人的男子,系北京普思投资董事长、IG电子竞技俱乐部创始人王思聪。

 

    通报显示,1月11日4时40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男,34岁)、孙某某(男,28岁)、魏某某(男,38岁)、余某某(男,39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

 

    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目前,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来源:凤凰网)

@叨叨说法

 

    古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王思聪打人被刑拘,所以说,做人呐,还是不要太把自己当根“葱”,莫做“撕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为被处罚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可能维持处罚决定,也可能根据违法的情节以及违法证据是否充分,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罚的决定。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王思聪的处罚有可能被撤销呢?一种情形是如果最终认定大人的事实依据不足的,原处罚可能会被撤销;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也有可能会撤销原处罚。所以说,王思聪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其原处罚才有可能被撤销,否则就要执行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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