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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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确认纠纷的概述:
物权确认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是指对特定物权的权属是否确定所作的法律判断。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物权法》确立了三种不同的善意取得模式:一是无权处分情形下善意取得的直接生效模式;二是无权处分的推定善意取得模式;三是恶意占有情况下间接生效模式。
无权处分的推定善意取得模式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转让人是无处分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房屋买卖中买主为出卖人);
二是第三人明知转让自己无权利而购买并支付价款的情形下才构成“善意”。对于无权处分的间接生效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没有代理、雇佣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民事行为受到他人追认的,该行为有效。”(《民通意见》31条)。
根据这一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属于“其他民事争议”,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在被告去世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时未提供其有权处分的事实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关系或其他民事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故原告主张被告生前遗留财产由自己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可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该案中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1)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遗嘱人以书面形式立有遗嘱但未指定法定继承人的。(3)因违法婚姻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4)被继承人死亡的。(5)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致使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