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一、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4月,因建设需要征用原告张某的承包地,经有关部门批准,2012年5月6日由有关部门对被征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了清点登记。同年5月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元。后原告将上述款项交于第三人刘某某保管。2013年8月份,被告王某以该笔款项为据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其应得部分并要求原告返还该笔钱款。
二、审理过程:
庭审中查明:2012年4月23日,在被告王某个人承包的位于本村的耕地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2014年1月份被告人张甲向公安投案自首。2014年3月31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案件材料移交到本院刑事审判庭处理。
2016年初经法庭调查发现:涉案的征地补偿款中有元属于第三人的财产。2017年上半年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确认:涉案征地赔偿款中的.50元属于第三人的财产。2017年下半年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将上述钱款返还给第三人;如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主持进行诉讼解决纠纷;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另行起诉主张权利。2018年年底原告诉至本院。
2019年初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3月2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责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0元;
4、驳回其他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计算标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评析意见:
关于涉案征地赔偿款的性质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即农村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