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在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前提下,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不断增强。
与此同时,"以旧换新"等新的消费形式应运而生。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商品的款式、功能等有新的认识或需要时,往往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进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退一赔十"、"假一赔十"等霸王条款层出不穷;而消费者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则常常陷入被动局面-要么接受商家的不合理条件(即所谓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和包退);要么忍气吞声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只能主张修理)。
那么对于这类纠纷应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并作出正确处理?
二、相关概念的理解:
(一)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知:
"三包"(即包修、包换和包退)是卖方对买方所承担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种义务性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买卖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同时第7条又明确规定:"因标的物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赔偿..."。由此可见,《买卖解释》将保修作为一项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了;而维修与换货则是履行上述两项责任的必经程序之一。
《产品质量法》第40条亦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其他不合格产品"。
由此可见,"三包"是一种民事责任而非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也是企业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而非行政制裁措施。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商品存在瑕疵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均涉及到返还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返还原物的范围作出具体限定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