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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23-02-23 08:17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相关图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对策(一)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侵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3、侵害其他合法权益。

4、对集体资产流失监管不到位等等问题。

二、成因分析:

1、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是否允许流转或转让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前者是原则性的规定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赋予其一定的可操作性。正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和认识上的误区,如有的村干部认为只要是村民自愿将自家的承包地进行流转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有的认为只要村民不放弃土地承包权就无权干涉他人进行流转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如何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意见;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统一且力度不强;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和政策支持;基层行政干预过多过细影响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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