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刑法问答:对比“类罪名”时的包容评价思维】
复习提示
在学习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过程中(尤其在类罪名对比时),尤其要注意包容评价的思维,注意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关于这一点,柏浪涛老师的法考课程中有反复强调,大家可以借助相关课程进行理解。还有,在对罪名进行认定的时候,请大家一定不要遗漏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

问题:
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强)+奸淫行为(奸)。性器官接触等奸淫行为是强奸罪的既遂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若是实施猥亵行为,但尚未发生性器官接触,可以定强制猥亵罪。
问题:加粗部分是否正确?强制猥亵、强奸幼女和妇女定罪的标准如何区分?原因是?

解答:
01 问题解答
1.关于问题一:
(1)首先,加粗黑色字体部分的说法不正确。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没有发生性器官接触的猥亵行为(如单纯显露生殖器),是根本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我们不仅要注意“猥亵”的行为特质,还要注意理解“强制”的含义,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如果仅仅只有“猥亵”而没有“强制”,是不够成强制猥亵罪的。
(2)其次,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因此,就算行为人有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也可能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未遂犯或中止犯。
2.关于问题二:
(1)首先,要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我们要先厘清二者的关系: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2)其次,从行为对象上看,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或幼女。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3)再次,从行为结构上看,强制猥亵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和“猥亵”,猥亵是指侵犯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而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和“奸淫”。当然,“奸淫”可以被包容评价为“猥亵”,这一点在处理事实不明的案件时能够被应用(详见《刑法攻略》P220.(二).6)。
(4)当然,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也是有区别的。一是行为对象上的不同;二是既遂标准不同,对于普通强奸的既遂标准一般采“插入说”,对于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一般采“接触说”。

02 体系定位
1.刑法分则——人身犯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2.《刑法攻略》P216-221、《刑法学(第五版)》P867-881

03 学习方法
在学习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过程中(尤其在类罪名对比时),尤其要注意包容评价的思维,注意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关于这一点,柏浪涛老师的法考课程中有反复强调,大家可以借助相关课程进行理解。还有,在对罪名进行认定的时候,请大家一定不要遗漏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

04 问题点评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类罪名的对比,希望大家以后在分析类似问题时掌握两个很重要的方法:一是包容评价思维的运用;二是联系想象竞合的知识进行处理。还有,这道题目有一个表述不太妥当,即“强制猥亵、强奸幼女和妇女定罪的标准”,建议以后使用“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的表述(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都是强奸罪的不同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