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刑法问答: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的理解】
复习提示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其实也就是“从不法到有责”的一方面,并不是某个新鲜知识点。在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仍然要遵循从不法到有责、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并且,尤其要注意的是,大家不能被“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的表述所误导,判断的时候仍然要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基础,就算要对行为人的“故意”进行判断和认定,也要把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准确分析作为前提。换言之,即使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中,“行为”与“故意”在判断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切忌跳过客观行为直接考虑主观故意的内容。

问题:
“我”灌醉甲,准备强奸它,结果不想强奸了,临时起意把东西拿走(可查明该事实)。那么,“我”在甲的(“我”造成的)昏醉状态下的临时起意一定是盗窃吗?

解答:
01 问题解答
1. 要把“我”的行为一分为二看待:
(1)“我”的前行为的本质是“以强奸故意使用其他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但是,“我”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前另起犯意,放弃强奸,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当然,这建立在甲是妇女的基础上。
(2)“我”的后行为的实质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平和手段转化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构成盗窃罪。当然,“我”所拿走的财物的价值须满足一定要求。
2. “我”临时起意时的故意内容不一定是盗窃故意,也可能是抢劫故意或者抢夺故意。但是,“我”在在实施后行为时,实施的是盗窃行为,而抢劫或抢夺的犯罪故意可以被包容评价为盗窃的犯罪故意,并不影响对“我”是否成立盗窃罪的认定。
3. 综上所述,“我”的行为在行为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时构成强奸罪(中止)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而“我”临时起意后的主观内容不一定是盗窃故意,但客观行为是盗窃行为。

02 体系定位
1.刑法总则——犯罪论——责任——故意
刑法分则——人身犯罪、财产犯罪
2.《刑法攻略》P217-P218、P250、P259-P260、P267-P269

03 学习方法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其实也就是“从不法到有责”的一方面,并不是某个新鲜知识点。在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仍然要遵循从不法到有责、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并且,尤其要注意的是,大家不能被“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的表述所误导,判断的时候仍然要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基础,就算要对行为人的“故意”进行判断和认定,也要把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准确分析作为前提。换言之,即使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中,“行为”与“故意”在判断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切忌跳过客观行为直接考虑主观故意的内容。

04 问题点评
1、首先,这个问题提得有价值。不仅涉及人身、财产犯罪中的典型罪名辨析,还涉及到了我们对某一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判断的基本方法(从客观到主观),值得肯定。
2、但是,以该问题为例,大家能注意两点:
(1)在下次提问的时候请尽量用甲乙丙丁或ABCD指代案例中的人物,避免出现过多的人称代词,加大自己的前理解难度。并且,指代某个人应当用“他”或者“她”,而不是“它”。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尽量不要忽略任何细节。
(2)该问题后面有一段类似提问者先行回答的内容,如果大家想要师兄/师姐对自己的先行回答进行评析的话,那么,希望大家能在下次提问时明确提出相应的需求(如希望师兄/师姐评价一下自己对该问题的解答等),便于答者更好地把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