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主观题小案例每日一练(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

1.无效。《民法典》14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金石公司的董事长与田源公司的董事长属于夫妻关系,加上买卖合同不存在货款的真实支付,足以认定其并无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愿,而只是串通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效。
2.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但知道并不等于恶意串通,恶意串通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本案中漳州公司只是对金石公司低价转让的行为知情,其并无恶意串通的意图。漳州公司与金石公司的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合同有效
3.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资产买卖合同》属于债务人以低于市场价格70%的价格将财产处分给知情的漳州公司,价格明显不合理,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情,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