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二战民法小案例(专属管辖,合同违约责任,情势变更,重大误解)

1(1)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2)属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以及《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政策性买房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天律公司与天策府公司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属于专属管辖案件。
2.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6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3.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天律公司解除后有权要求冯某承担保证责任。
4.(1)无权。因为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认识错误,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2)无权。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履行中发生了双发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形,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本案中,学区的变化是双方当事人可能预见的,且该情形是发生在房屋过户之后,即过户义务已经完成,故不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