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小案例作答(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过高,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1.有权。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开发商不可以经过行政审批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且本案中移动钢梁在技术上可行,不属于《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并不冲突,故可以同时主张。
2.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本题中约定的违约金年利率为180%,属于过高的情形,故可以主张减少违约金。
3.(1)应当认定冯某提出了异议。根据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交。如果其拒绝提交文书,则认定该文书的内容为真实。嘉德房地产持有文书而拒绝提交,故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动,即认定冯某提出了异议,冯某可以追究其增加钢梁的违约责任。
(2)不可以,因为只有在文书持有人实施了毁灭等导致文书不能使用的行为时,才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本案中嘉德房地产公司并无此种行为,故不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