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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主观题小案例每日一练(担保竞合,连带责任保证,保留所有权买卖风险承...

2022-06-03 08:50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金某可以直接请求肖某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混合担保中且债务人提供物保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本案属于混合担保,债务人未提供物保。故金某主张权利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其可以直接请求肖某承担保证责任。另肖某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没有先诉抗辩权,故无须先强制执行债务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2.不能要求王某分担。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共同担保之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有明确约定或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追偿权。本案中,肖某与王某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肖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王某请求分担。

3.享有抵押权。动产抵押登记有对抗效力,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中,由于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且苗某不属于正常买受人,故金某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苗某应当继续支付价款。汽车因不明人员纵火烧毁,发生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所有权不影响风险分担。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经向苗某完成交付,即便苗某没有取得所有权,风险也由苗某负担,应当继续支付价款。

5.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钱某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但胡某并未催告钱某,因此胡某不享有解除权,买卖合同未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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