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义务论对不废除死刑辩护的诘难:

不废除死刑的辩护1:正义作为A义务,不杀人作为B义务。当两种义务冲突时,A义务具有比B义务更高的优先性,所有应当优先执行B义务,所以正义的杀人是一个应该遵守的道德律令。
诘难1:为何正义比不杀人具有更高的优先性?这样的优先性能作为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可普遍化法则吗?(也就是所有所有人(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能认同吗?)
不废除死刑的辩护2: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是进行一种等量的惩罚(杀人者被杀),这是正义的。
诘难2:首先,等量的惩罚为什么是正义的?换而言之,这是在问,这条原则的义务论合法性问题。即,给人以等量的惩罚是否能作为一个可普遍化的法则存在?其次,由于生命价值的不可量化性(或不可比较性),等量的惩罚在现实中可能被执行吗?
不废除死刑的辩护3:杀人者已经违反了道德律令,不能称之为人了,不杀人的道德律令也就不适用于他(也就是对他处以死刑不是杀人)
诘难3 Apart:我们在什么程度上能说一个人不能称之为人(也就是,我们拿什么标准衡量 一个人是否离开了理性王国)。倘若因为违反了一次道德律令,变成了不自由的存在者,就说这个人不是“人”了,这令我们无法接受。因为这否定了他今后按照道德律令行动的可能性。
举例:一个人因为说了一句谎话,而没有遵守不说谎的道德律令,从而离开了理性王国,变得不是人了。
诘难3 Bpart:如果我们接受了辩护3中所说的,杀人者已经不是人了,而是作为自然物存在(类似动物、植物)。那么,我们可以将义务论者的观点重构为:有如下的这一一条道德律令:对一个曾经杀了人的动物,我们要对其执行死刑。这似乎是一条“无聊”的道德律令。
义务论辩护的难题在于:义务论是作为一种“自律”而非“他律”的规范伦理学。义务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的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论证。但一旦推及他人,要么承认对方也是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将自律法则变成一个普遍的理性法则。这样就要面对上文提到的诘难1 和 诘难2。而要么不承认对方是人,将对方看做自然物。就要面对诘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