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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023-01-30 10:5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纠纷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涉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争议的专门机构。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需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医鉴会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鉴定并作出结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经县以上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仍不能确定的",属于"再次鉴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者死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因此,《条例》所指的过错包括:

(1)在诊断上出现错误;

(2)在治疗过程中使用药物不当;

(3)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2.患方:

患方有权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选择权以及决定是否接受诊治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执业活动中的过失给就诊人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医务人员经书面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并无不当的",应认定为构成该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紧急情况","但事后有重大理由证明其事先并不知晓"。

3.医方的举证义务及抗辩事由:

医方应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后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意见。若医生未尽到上述注意和告知义务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患方的举证责任及抗辩事由:

受害人在诉讼时应就以下事项提供证据材料:1就医过程;2医生的病历记录;3相关检查资料;4相关的化验单;5出院证明书;6其他能够证明自身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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