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王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男。
第三人:刘某某(系原告之妹)。
2011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李某的摩托车停放于其经营的超市门前并锁好车门后离开现场;次日16时许被告王某甲发现此车钥匙被撬后遂通知被告张某某前来处理此事;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白色轿车从超市门前驶出将该车拖走并将该车丢弃在路边沟内;2011年6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白色轿车从超市门口经过时将车辆停靠在该处并用砖石将该车的轮胎及轮毂砸坏后将该辆汽车开走遗弃在原告李某一墙之隔的房屋旁的路边草丛中;6月5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案发地附近的工地打工期间发现上述两辆汽车均已被人遗弃在此处且无人问津遂报警称有人非法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当日11点左右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上述两辆车均已被破坏无法继续行驶便将这两辆车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处理工作;2012年3月21日经鉴定两辆涉案车辆的损失价值共计为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查明)
三、审理过程
(一)庭审阶段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