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23-01-30 10:5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概述

(一)定义

所谓公共道路,是指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和通道,如公路、城市街道、胡同等。所谓妨碍通行,即由于上述公共场所或通道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而致人无法正常通行。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是发生在因公共场所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的一种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1、过错推定原则;

2、无过错的公平责任;

3、过失相抵。

二、关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2)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话,那么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就应当小于无过错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3)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的话,那么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2对残疾用具费等合理费用的计算;3对丧葬费的计算;4对误工费的计算;5对其他损失的计算;等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积极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和物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明确指出"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又专门强调了未经质证的视听资料的效力问题。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