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小案例每日一练(以物抵债协议,分立协议效力,代位权之诉)
1.(1)不成立。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实践合同,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成立。本案的协议书即属于此种情形,由于一直未过户,故合同尚未成立。
(2)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由于合同尚未成立,不具有履行效力,故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内部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分立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故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仅作为内部分担的依据。
3.原告为债权人国土资源局,被告为此债务人。由于次债务人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法生了分立,故由分立后的民丰公司与鑫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最终民丰公司与鑫达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印投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