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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当我们讨论罪责自负,我们在关注什么?

2023-05-02 00:34 作者:wyq00wyq  | 我要投稿

其实多么简单的问题,既然是讨论株连,前提就是“已犯罪”,那自然可以根据这确定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实际影响来决定是否“株连”。

①贪污腐败等权力犯。由于犯罪行为本身就含有以强压弱的剥削属性,故对其子女不必同情,限制就对了,再细分,若子女有从父母的犯罪行为中获益,还需追回或惩罚。

②无道德性质的犯罪。比如买鹦鹉、海外买报废车,还有过失犯等等,这种当然不应株连,当然根据程度不同以及实际影响不同或许也有株连的合理性。

③家暴之类非常特殊的情况。这种孩子本身就是受害者,其实不止不应株连,还应予补偿,当然补偿肯定不是在考试这种行为中。

④被欺压群体的犯罪。这个就复杂的多了,比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过度保护的激情状态,忍无可忍的私力报复等等,这个大类下或许真的没有统一答案。

写到这个大类,想到第一类,其实这个社会本来就存在欺压、剥削、吸血等等行为,所以据此分类,对于掠夺他人利益者从严,被掠夺者从宽是很合理的,再加上对个体动机的考量,也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⑤认识错误,精神病群体(或许这个应该考虑遗传因素而不准考公😅)等等。

⑥恐怖主义、分裂国家、敌特行为等等。这个不需要多说吧,放开他们的子女考公怕不是脑子坏掉了?按我个人理解,这种情况,真的“株连”或许都是可以接受的,就算留一线至少也可以剥夺公民身份赶出中国之类,去国外过自己小日子去吧。。。

⑦含“欺诈”性质的犯罪。个人观点,现行法律对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完全不够以至于惩罚力度低的离谱,各种社会问题横生,包括演艺圈人设、营销号、造谣、保健品食品安全、抄袭剽窃盗版等等等等行为其实全都含有欺诈的性质,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扭曲。(好吧我承认这个大类是我个人的执念,狗头保命)

⑧其他。

所以既然是已发生,已判决的犯罪,是否株连一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决定。想想①⑥,政审简直太必要了。

不过呢,罗老师实际担心的是滑坡现象。然而,就算是真的有滑坡发生,那也是某个具体人实施的,理所当然应该想办法从实行人的维度来制止、规范,想要通过调整某个普适的规则来防止个人的犯错?怕是只会导致更大的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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