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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2022-12-18 08:23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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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破产倒闭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了不少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那么该债权是否应当由配偶一方代为清偿?对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0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自留地";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抵押制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发〔2007〕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发生纠纷后未主张抵销且债务人又否认的..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判。由此可见,"失踪"、"下落不明"是民事主体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人死亡与法人组织终止并存的状态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状态-即自然人死亡时没有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形称为"下落不明"。

三、"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不知去向的行为及事实状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视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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