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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022-12-18 08:23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的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或者股东的利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侵权案件。

一、概念界定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一种,其基本特征表现为:

1、侵害对象为的股权;

2、侵害主体为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

3、侵害客体为及股东的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股份有限中的非国有股份的持有者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四)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3条规定:"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窃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

三、认定标准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占"既可以是直接对财物的占有,也可以是间接的对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只要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的任意一种就构成本罪。

四、"侵占"的含义

所谓"占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为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暂时借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执行预算中非税收入项目的程序性事项时...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临时用款的...可以先行拨付给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账户","但是不得影响该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这里的"先予拨付"、"先行划转"、"先予冻结"等均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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