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36月12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由王某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乙。双方于同日签订了相应的股权交割清单。同7月3日,王某个人账户收到上述款项后向银行申请开立股票资金专用账户并支付相应利息。20137月至2014初期间,经双方多次协商一致后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20145月31日、9月30日、12月29日和2012月底至5月初期间,经各方同意又先后三次就股权交易价款进行了调整。2014月中旬起至201底前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正常交接手续。2016初至今一直未能办理完毕交接手续。2016底前因未完成交接事宜且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而引发争议。20178月份以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部分争议。2018以来由于相关人员变更导致新的矛盾产生。
二、分歧意见
(一)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婚姻关系等民事权益事项报经批准",故该案属于应报国家审批的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据此可知,"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因此本案所涉之股权的性质是婚前个人所有物还是婚后所得收益尚不明确;其次,《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以及动产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私权自治原则"下公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权益依法享有处分权和自由支配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中的下列权利:一是基于继承取得的遗产性权利;二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性权益;三是法定孳息;(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