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网站


住房司的同志们:
你们好!
我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你们网站上有"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平台"栏目。我想就有关问题向你们提出一些建议。
一、关于建设部和各城市之间的工作关系问题
建设部是主管全国房地产行业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住宅产业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等,对全国房地产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而各地方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的财力情况,结合本地居民收入水平、居住需求及市场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来编制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建设部与地方之间的分工也不尽相同:如北京作为直辖市和所在地(即首都),其工作重点在于贯彻落实的有关方针政策;而其他省会城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地市则侧重于落实地方的各项具体调控政策;再比如上海市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人民发布的有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而其他地市的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等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应予调整
在《条例》中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宪法》不仅保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而且也赋予了公民享有依法占有和使用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既然如此,《条例》中的这一条规定就不合逻辑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公积金",这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由此可见,《劳动法》不但赋予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而且还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工资报酬权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工会法》),并且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双方享有哪些权利义务等内容。所以我认为:《条例》、《劳动法》、甚至《工会法》,都不能剥夺公民依法占有和管理自己的私有财产权益的法律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