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资料出处小议
志书资料出处小议*
王照伦
地方志是一种严肃、科学的地情文献。入志资料,是构筑地方志的基本材料。鉴于此,旧志书编者比较注意这一问题。而新编地方志不很看重入志资料的出处,这不能不给新志书的价值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纵观古今中外较为严谨的科学著作,都对引用的各种资料注明出处,这样做,一方面给人们查阅对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同时,也反映了编者具有较强的法制概念。新编地方志大都不加注释的做法,既使志书用户无法辨别方志所记事物的真伪,又淹没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一种无视著作权法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妥的。历史上的许多“无头案”,不少就是作者对道听途说的东西当史实记述造成的,使后人进入了信无凭、不信又无据的两难境地。在当今全世界都关注知识产权的大氛围中,新编地方志必须对入志资料的出处作出合理合法的注释,使入志事物有凭有据,体现地方志既对历史负责,又对后人负责,这种“官修”信史的应有品位。
一、入志资料分析
入志资料通常有3类:文献资料、口碑资料、实物资料。这3种资料的可信程度差异很大,都有发生错讹的可能性。文献资料主要有旧史志、档案、报刊、统计资料等,它的可靠程度在这3类资料中是较高的。但由于受历史条件和收集手段的限制,文献资料也不是没有一点水分。旧史志受历史的局限和当时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较大,我们在查阅时经常发现一些反科学的东西,同一事物在不同版本古籍上的记述也有一些出入。对这类资料应有一个多方印证、去伪存真的加工制作过程,并在新编地方志中注明出处,给后人进一步研究考证提供线索。报刊和统计资料受当时政治气候的影响较重,在入志时应作一些社会调查,搞点考证。如从“文革”时期的统计资料上看,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是相当可观的,体现了当时“社会进步、物价稳定、市场繁荣”的说法,根本看不出国民经济走向崩溃边缘的迹象。就是当今的统计资料,也有相当的水分,目前社会上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之说,就很能说明问题。注明这些资料的出处,会给后人研究这段历史创造有利条件。
口碑资料受资料提供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修养的影响很大,我们在走访当事人和知情人的过程中有着很深的体会。有些人出于个人恩怨或某些其他考虑,对有些事大谈特谈,甚至加了一些渲染,对另外的一些事情则避而不谈。对这样得来的材料,在没有其他材料印证的情况下,不注明资料来源更不妥当。
实物资料的可信度最高,但也有张冠李戴的现象。编者亦应注明出处,以取信于天下。
给资料注明出处,并不排斥编者对入志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加工过程。并不是说,不管资料真伪,只要注明出处便可入志。这一问题拙文《论志书记述事物的“五性”》(收入《方志编纂备考》一书,刘凤仪、孙宝君、齐放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296页)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二、注释方法
注释一般有夹注、脚注、篇末注和志后注等形式。根据地方志的特点和它的版式设计要求,我认为用篇末注为宜,特别是那些中小篇结构的志书。对于大篇结构的志书,既可用章末注,亦可用脚注。具体到某一部志书,采用何种形式的注释,编者可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必强求一律。不论采取夹注,还是用脚注、篇末注,都应本着简单明了的原则进行,著录项目应当按照GB 77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办理。引用期刊中的资料,注著录项中应有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文题、作者等内容。引用书籍中的资料要有书名、作者、出版单位、版次、年、页等项目。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注明入志资料的出处会增加志书的篇幅。不错,注释必然会增加一些版面。用比正文小的字注释,每个专志有一个左右的页码有就差不多了,一部县级志书增加三十个左右的页码就足够了,不会因此而使志书产生臃肿感。
* 原载《海南史志》1996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