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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的目和子目

2021-06-26 06:38 作者:王照伦  | 我要投稿

志书的目和子目*

王照伦

 

    新编地方志在目和子目的设置上,遇到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属关系不当

    目和子目的统属关系不当,是新编地方志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翻开案头的十几部新方志,几乎都存有此类问题。《大新县志》在“水系”一节中分“地面水”和“地下水”两个目。目前已出版的辞书和水利学、地理学专著,对水系一词的解释基本一致:水系指河川流域内干、支流的总体。又称河网、河系。由干流、若干级支流及流域内的沼泽、湖泊等组成。以上定义说明,水系仅指地面水。把地下水放到水系中去记述,是毫无道理的。《户县志》在“渠道”目下设3个子目:(一)涝惠渠,(二)余下污水灌区,(三)太平渠。渠道和灌区不是统属关系,“余下污水灌区”和“涝惠渠”“太平渠”之间不是并列关系。所以,把“余下污水灌区”作为“渠道” 下的一个子目不合情理。

    二、分类标准不统一

    同一节下的目,或同一目下的子目,其分类标准必须是一个。已出版的新编地方志,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一要领。《沈丘县志》在“地方武装”一节下设3个目:一、明、清地方武装,二、民国地方武装,三、人民地方武装。前两目是按朝代分类的,后一目是按地方武装的性质分类的,显然不合章法。《户县志》在城乡建设编“县城”一节下设“旧县城、明代、清代、新县城、1983年县城所住单位东大街、东新街”等13个目,设置十分混乱。第一和第四目按新旧分,第二和第三目按朝代分,其余9目按街道分,显得杂乱无章。其内容编排也漫无目的,记述事物言不由衷。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问题基本上没谈,或者谈了也根本没写清楚。整节用墨六千余字,但没有说出事情的来龙去脉。这就是“目”设置不当造成的直接后果。

    三、编排格式不同

    目和子目的编排格式,在整部志书中必须一致。遗憾的是有些新编地方志对目和子目的编排很随便,使志书的质量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平邑县志》(初稿),目和子目的编排格式有4种:一、目黑体段首空一格,子目黑体段首加冒号;二、目黑体段首占一行,子目黑体段首;三、目黑体段首占一行并加序号,子目黑体段首;四、目黑体段首加序号占一行,子目黑体段首加序号。《户县志》在“县城”一节下设13目,前4目黑体段首占一行,后9目黑体居中排列;“集镇”一节下设8目,前7目黑体段首加序号占一行,第八目黑体段首占一行不加序号。

    四、文题不符

    目或子目与所记述的内容不一致,就像写文章跑了题一样。《沈丘县志》在“普通中学教育”子目内只介绍了解放前、后的中学。教育是按一定的目的要求,对受教育者的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一般是指学校教育,主要指学校对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学校和教育不能划等号。如果只介绍中学,该子目应改“中学教育”为“中学介绍”。《平邑县志》(初稿)在“汪家坡温泉”目下记述了温水井的内容,还说可养罗非鱼等等,就离题了。泉是地下水流出地表的天然露头,当含水层或含水的通道被侵蚀露出地表的时候,地下水便涌出地表形成泉。因此,用人工挖掘或机械钻探的井,不管其水是常温的还是高温的,都不能说是泉。

    五、用词不当

    对目和子目的遣词用字,要反复推敲,必须做到准确精当,否则将贻笑大方。《大新县志》在“地下水”目下设“主要泉眼”一子目,泉眼一词是指流出泉水的窟窿。泉和泉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邑县志》(初稿)设“汪家坡温泉”一目,记述了汪家坡一眼井的情况,编者混淆了泉和井的概念。《威海市志》在“岁时礼仪”节下设“仲秋”一目,介绍了中秋节的情况。仲是第二的意思,仲秋是秋季的第二个月,即指整个农历八月,并非指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显然,编者是把仲和中混为一谈了。

    六、内涵不清

    目和子目,都有严格的内涵,编者不能使其任意扩大或缩小。《威海市志》在“集体、国营建筑业”节下设3个目:一、集体建筑业,二、公社建筑业,三、国营建筑业。公社建筑业就是集体建筑业,集体建筑业包括乡(镇)、村建筑业,不能把公社建筑业游离于集体建筑业之外。《平邑县志》(初稿)在“气候”节下设“气温、降水、降雪、日照”等目。降水是指大气中落到地面的固体或液体形式的水,主要形式就是雨和雪。很明显,降水包括降雪,把二者并列为目是缩小了降水的内涵。

    以上分析说明,志书篇目设计,对低层次的目和子目的处理不够理想,而志书的目和子目是志书内容的载体,其设置情况对志书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在全国修志工作进入出成果阶段的今天,提出这一问题加以探讨,把问题消灭在志书总纂的最后阶段,我认为是有益的。


* 原载《方志研究》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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