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3-02-22 08:16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相关图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障碍:

(一)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

《合同法解释二》4条规定了两种可认定为"恶意串通"的情形,

一是双方当事人故意通过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二是一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对方出售商品或者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这两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的四种无效情形。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处于弱势时,在交易中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将标的物的质量与数量等虚假信息告知相对人,诱使对方与之进行交易的为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的为显失公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三)以伪造的证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以及"(四)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的"。可见,《指导意见》、《合同法解释(二)》对上述两种情形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因此,"善意第三人"、"无过失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等非因自身原因导致错误判断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被撤销合同的受害人成为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相关图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