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若干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法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其本质特征在于:一是属于物权,即具有财产性;二是属于债权,即具有从属性;三是受我国《宪法》的保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质是农户与发包方的经济关系。《宪法》0条规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所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确认了该制度为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户较多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或承租权(租用他人土地),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承租权,而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租赁)。
因此可以说,这种形式下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农户之间的转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解释》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既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以外的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也包括由本村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由此可知,《解释》中所称之"土地承包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形式上的协议文本(如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承包意向书、口头协议等),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协议文本(如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承包方案);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文本所记载的内容(如发包方同意将某块田分给某甲耕种),而且还应包含口头形式的约定内容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