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一、概述: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内涵: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
(3)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确认合同效力与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某甲向某乙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1个月,逾期不还本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金(注:我国现行法定贷款利率为6.56%)。现该甲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注: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被告返还欠款;
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万余元;
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1、如何认定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2、如果认定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系非法之目的且其行为又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应如何处理?
1、关于缔约目的的判断标准。
《民法总则》、《民诉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判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侵害他方合法权利的情形作为衡量当事人缔约目的的标准之一。
2、对于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而故意签订虚假协议的情况,《民诉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欺诈方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存在受欺骗方的实际损失且这种损失的赔偿额超过了所订立协议的预期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是受欺骗方的主观过错导致交易无法实现进而造成违约责任的发生从而构成对非善意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3、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民诉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