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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名字为何如此难懂?

2021-09-13 21:34 作者:明白地糊涂  | 我要投稿

在我们的中学生涯中,总有这样一种知识点:作者的名字。如:鲁迅原名周树人,字豫才;苏轼,字东坡,号铁观道人、五柳先生。每每遇到这种知识点,就有学生很崩溃、很不理解。明明一个名就行了,怎么又是字,又是号的,还有笔名呢?学到的作者有那么多,很容易发生张冠李戴的现象,然后一个填空题的2分就没了(我不会告诉你我现在还没记住李商隐的字的)。那为什么古人要有那么多的名称代号呢?

其实古人出生以后,会几经改名。出生时有乳名、上学时有训名(本名)、年后有字,人到中年还可以给自己取个号(也可以是大人物赐予)。而其中无不体现着繁文缛节、长幼尊卑等级有序的儒家礼教思想。

乳名与训名

名字,说到底就是个代号。人类作为群居动物,有了名字就可以更方便地区分彼此,从而更方便的沟通、生活。那么这样一个代号,祖先是怎么规定其获得方式的呢?这个答案,我们在儒家经典典籍《礼记》里便能一探究竟。

《礼记》由西汉时期的戴圣整理编纂而成,是孔子所提倡的“周礼”对人的具体要求,涵盖了衣食住行、待人接物等方方面面。其中甚至规定了各种食材的具体烹饪方法,其周密程度可见一斑。可以说,《礼记》是儒家对人的标准道德准绳。

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髯。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是日也,妻以子见于父,贵人则为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浣。男女夙兴,沐浴,衣服,具视朔食。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乡。妻抱子出自房,当楣立,东面。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时日祗见孺子。”夫对曰:“钦有帅。”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妻对曰:“记有成。”遂左还授师子,师辩告诸父、诸母名,妻遂适寝。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于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于诸州府。夫入食,如养礼。

——《礼记·内则》,中华书局,胡平生、张萌,2017年11月北京第一版

译文:

婴儿出生后将满三个月,选择吉日为婴儿剪发,但要留下一部分胎发不能剪。男孩留下囟(xìn)门(婴儿头顶骨缝未合的地方)两侧的头发,女孩留下一纵一横十字形的头发,否则,就男孩留下左边的头发,女孩留下右边的头发。这一天,妻子带着孩子去见孩子的父亲,如果父亲为卿大夫以上的身份,夫妇就都要穿新制的衣服,如果父亲为命士以下的身份,就不用另制新衣,但要洗漱好,穿上洗净的衣服。家族中的男女都要早起,沐浴,换上礼服,为夫妇准备膳食,要比照每月初一的膳食规格。丈夫进入正寝的门,从阼(zuò)阶(东阶)升堂,站在阼阶主位上,面向西。妻子抱着婴儿从房中走出,在堂上当楣而立,面向东。保姆站在妻子侧先帮助传话说:“孩子的母亲某氏,敢以即日恭敬地带孩子拜见父亲。”丈夫回答说:“你要教导孩子敬循善道。”父亲握住孩子的右手,摸着孩子的下巴为他取名。妻子回答说:“谨记您的话,让孩子将来有所成就。”然后向左转把孩子交给女师,女师将孩子的名遍告族中同辈的妇人、长辈妇人,妻子于是返回燕寝(卧室)。丈夫把孩子的名告诉宰(官职;主持),宰又遍告同姓的父兄子弟,同时在简册上写上“某年、某月、某日某生”,然后收藏起来。宰又把孩子的名告诉闾史(闾府的小官,25家为一闾),闾史记录两份,一份收藏到闾府,另一份上报给州史。州史报告给州伯,州伯则命令收藏到州府中。丈夫也返回燕寝与妻子同食,与平时夫妇供养的常礼一样。

由此可见,在古代,小孩三个月大时便有了父亲起的乳名,一直到上学。比较出名的例子是曹操(曹阿瞒)、刘禅(刘阿斗)。如果是达官贵人,则要举行相应的仪式,而平常百姓家庭就没这么多讲究了。长大后,乳名就只能在父母或者较老的亲戚间使用了。在此之外,无论是谁用乳名称呼别人,都是对这个人的正面侮辱,而不仅仅是失礼的行为。

古人对名字是很讲究的,其中有许多门道,由此也衍生出诸多规则。

从先秦时期直至汉魏,人名通常为一个字,两个字的并不多见。而在此之前,人名是两个字的可不少。比如尧名放勋、舜名重华、孔子门徒宓不齐……都是两个字的。那为什么仅在先秦到汉魏期间一字之名尤盛呢?这和周礼当中对名字的忌讳有关。

儒家统治下的名字是要避讳的。通过避讳,以示对祖先的敬重。避讳的对象主要是父名字、祖父名字、上司的名字,皇帝、后妃、权贵的名字。同音、同字形的字都不能起。遇到这种事,一般有四种办法。要么改一个字,要么去掉一个字,或者以字称名,再不就是重新起名。你看,如果名是两个字,就很难避讳了,因此孔子认为这不合乎礼,是“非礼”的。而有记载的孔子第一次提出这一观点还是在《春秋》里说了一句“二名非礼也”。因此先秦时期以前人们普遍用二名也就说得通了。那么为何人们逐渐又用回二名了呢?主要是因为孔子推崇的二名有一个缺点:不易表义。这一点很好理解,单名容易引起歧义,字数越多越准确,表达的含义也比单名更丰富。

古人在给小孩起名时除了要考虑避讳的问题,还要考虑命名本身的规则。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大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

公问名于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

——《春秋左传·桓公六年》

大概意思是说,取名有五个方式。用出生时的特点取名;用出生时的征兆取名;用巧合的事物取名;用物品取名;用和父亲的共同点取名。不过如果生下来的是女孩,那就不用考虑命名的事了,直接以姓氏加排行称之。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汉末女诗人蔡琰,字文姬(这是严肃的历史问题,不是游戏角色!!)、宋朝女词人李清照,号易安居士。

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壮;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qí),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礼记·曲礼》,中华书局,2017年版

小孩到了十岁,就是上学的年纪了。这个时候老师就会给他起一个训名,供学校的老师同学使用。而这个训名,就是他以后正式的名了。

(度宗咸淳)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宋史·卷一百五十七、志第一百十》

当然,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小孩没有老师教的话,那只能把乳名当学名用一辈子啦……

待男孩长到20岁,就要举行冠礼。冠礼意味着从男孩到男人的蜕变。加冠后,他便可以做官成家,担负起家国天下的责任。而女孩到了15岁就要举行笄礼,加笄后便可以谈婚论嫁、承担起相夫教子的责任。

“男女异长。男子二十,冠而字。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女子许嫁,笄(jī)而字。——《礼记·曲礼》”

译文:

“家中男女分别按长幼排行。男子到了二十岁,要行冠礼且另外取字。在父亲面前,子辈互相都称名;在君主面前,臣僚互相都称名。女子订婚后,要为她绾发加笄且另外取字。”

在加冠礼上有一个重要的仪式,就是授字。名一般是父亲起的,可字却不是这样。一般来说,加冠礼都会很隆重,会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官员或名人参加,然后授予一个字。这既是一项荣誉,也是对家庭、社会地位的承认。有了字以后,除了父母长辈、家中佣人,其他人只能叫字,否则便是对这个人的侮辱。比如李白,字太白,如果你穿越回去直呼其名,那你恐怕将会是第一个体验穿越回去被大唐第二剑客追杀的人。鉴于古代女人的地位,倒是很少听说女人有字的。不过现在中国早已不是儒家之礼统治天下的时候了,我在这里提倡所有已经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给自己起一个字,或者请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人给自己授予一个字,然后相互以字称之。因为字不仅是对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证明,还是对自己学问水平的肯定。

取字同样也是有规定的。众所周知,伯仲叔季是兄弟排行的普遍做法。所以古人一般会在字前面加上它来告诉外人自己的家庭排行,在字的后面加上“父”或“甫”以表示性别。比如:伯禽父、泰伯……。春秋时期,则会在字的前面加“子”。子,是对男人的尊称,相当于现在的“先生”。比如伍员,字子胥、颜回,字子渊。当然,“子”也可以省略。因此我们可以在古书上看见两种颜回的名字,一个是颜回,一个是颜渊,这两个名字都是同一个人,各位在看古书的时候一定要知道。

如果各位盘点一下历朝历代的历史人物,就会发现他们的字以两个字的居多。为何是两个字?因为字也叫“表字”,主要表彰这个人的德行。而表字一般由两个字组成。

古者,名以正体,字以表德,名终则讳之,字乃可以为孙氏。孔子弟子记事者,皆称仲尼;吕后微时,尝字高祖为季;至汉爱种,字其叔父曰丝;王丹与侯霸子语,字霸为君房;江南至今不讳字也。河北士人全不辨之,名亦呼为字,字固呼为字。尚书王元景兄弟,皆号名人,其父名云,字罗汉,一皆讳之,其余不足怪也。

——《颜氏家训·风操》,中华书局,2016年1月”

译文:

古时候,名用来表明本身,字用来表示德行。人死后,后人要避讳他的名,而他的字则可以作为孙辈的氏。孔子的弟子在记录孔子言行时,都称孔子的字“仲尼”;吕后在作为百姓时,曾称呼汉高祖的字叫他“季”;汉人爱种,也直称他叔父的字“丝”;王丹和侯霸的儿子谈话,称呼侯霸的字“君房”。江南地区至今对称字仍不避讳。而黄河以北地区的士人对名和字则完全不加区别,名也叫做字,字自然也叫做字。尚书王元景兄弟,都号称名人,他们的父亲名云,字罗汉。他们对父亲的名和字都一概避讳,其他的人不能辨别其中差别,也就不足为怪了。”

把字去掉前缀后缀之后,剩下的就是原本的字。当然,先秦时期以后就没有加前缀后缀的习惯了。一般情况下,名和字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可能性,同时也是取字比较经典的规则。第一,字是名的解释。也就是名和字相辅相成。比如:岳飞,字鹏举。鹏举就是大鹏展翅的意思,也就是“飞”的意象;诸葛亮,字孔明。孔者,通也,明者,亮也。孔明,通达明亮、聪明睿智者也。第二,字是对名的补充,使其更加完整。比如唐代诗人杜审言,字必简,以字补名,即有“审言必简”之意。第三,并列关系,也就是名与字的意义相同。比如孟郊,字东野,“郊”“野”相近。第四个就是重复关系。比较典型的就是我们熟知的李白,字太白;杜牧,字牧之。第五,相反关系。比如王绩,字无功。意思相反,但是从礼(理)的角度却是相成的。

当然,现代人的生活早已被高速的生产效率压榨,基本没时间看书了,文化底蕴自然也比不上古人。再加上现在儒家统治早已倒台,现代人能给自己取一个字就已经是稀罕事了,更别提遵循祖制了。现代人起名字,更讲究一个期望与随性。比方说我自己,名雨澄,字润卿。虽然老爸对“雨澄”的解释是“天狂必有雨”,但是我更喜欢“要像雨一样澄澈、滋润万物”的解释。所以本来我给自己起的字是“润清”,后来三姨说我的名字有太多水了,便改“清”为“卿”。卿,古代指官职,这里取的是木属性之意。虽然丧失了解释名字的含义,但是滋养万物的意思却被凸显了出来。(“卿”这个字在五行中属木。另,我三姨真的很喜欢用这个字,给我表哥取名的时候就用过这个字)

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好像古人,尤其是儒家,甚至连名字都有许多规矩。立这么多规矩,何必呢?

因为儒家对“礼”看得很重。“礼”就是儒家思想的精神内核。儒家认为,维持人际关系乃至国家外交的本质就是礼,而且是周礼。因为周礼才是人文关怀思想的最理想境界,它才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而且这种理想世界不是没实现过。当然,道家——包括我——当然不这么认为。我们反对这种观念,这个以后再说,跑题了。

这种礼,在名字上的体现同样很严苛。其实在以前,古人是没有字的,他们只有名。可是随着人类社会的阶级逐渐分明,社会身份逐渐明朗,自然有人尊贵有人低贱,再加上儒家推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点主要是强调社会分工不同,宣扬每个人都要尽本分,人的等级不过是连带结论,这一点替儒家解释一下),如果都叫名,这种身份差异怎么体现?所以在儒家礼教的规范下,当两人谈话提及第三者时,要称呼字,这叫褒称,表示对那个人有比较正面的评价及尊重;在国君前谈论别人时要叫名,私下要叫字,以示尊卑。如果是去世的士大夫要叫谥号,没谥号的根据士或大夫来选择叫名或字。、

换句话说,字相比于名,多了一丝长幼尊卑在里头。地位低下的只配叫名,地位高的就得尊称其字。这一点甚至在《春秋左传》里都能找到不少例子,堪称“春秋笔法”之一绝。

待人到中年时,就可以拥有一个号了。号的获取方式是所有名字里最简单的,规矩也是最随意和放松的——自己随便取一个就行。没错,自己取一个就行,或者让当地最高官员授予,再不让皇帝御赐一个也行。有了号之后,不管是谁,不管身份贵贱,也不管你是否在场,谁都能叫。而且号和字一样,也是尊称、美称。所以面对一个有号的人是最舒服的,因为不管你们俩是否有长幼之分、贵贱之别,直接叫对方的号,绝对不犯毛病,而且同样能够彰显你对他的敬重。

号不一定非得和名、字有啥关系,所以你可以从居住环境、性格特点、宗教信仰、抱负志向、兴趣爱好、政治态度等多个角度审视自己,然后给自己取一个最中意的号。比如李白号青莲居士(我真的太喜欢举李太白的例子了);白居易号香山居士,陶渊明号五柳先生……。当然,给自己起号还有一个自由的规矩:自己可以拥有多个号,比如苏轼,字子瞻,号铁观道人、东坡居士。所以起号基本上是不受限的,而且号的种类也分很多种,比如诨号、绰号、谥号、道号、庙号(只有皇帝有庙号,比如太祖、太宗、高宗、英宗、仁宗、孝宗……)等等。其中我觉得比较典型的是关羽。关羽,字云长,有13个谥号,其中比较出名的是顺治给封的“忠义神武关圣大帝”,最长的是最后一次追封,来自光绪帝,追封关羽为“忠义神武灵佑仁勇威显护国保民精诚绥靖翊赞宣德关圣大帝”,足足26个字。

通篇看下来,我相信你们会产生一个想法:古代的姓氏制度规矩真是复杂。究其原因,就是儒家礼教思想导致的。儒家构想的社会是一个长幼尊卑皆等级有序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尽本分的世界。为了达成这样的世界,儒家便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约束,包括人的名字。可随着朝代的更迭,这样的规矩也在不断变化。毕竟规矩是人定的,人会变,规矩就会变。规矩背后的理念,便是文化的本质。而姓氏制度,名、字、号的演变,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它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发展演变、各民族的融合、婚姻习俗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它是构成不同文化类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可以选择当一个现代人,但是最起码我们要知道“名字”一词是怎么来的。然后再进一步,拿着“名字”这个工具,去探究历史的演化、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样我们才能够明白,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什么。

参考文献:

《中国人的名、字、号》,刘荣升,《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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