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华谊兄弟商标侵权案实行三倍惩罚性赔偿,被判罚93.5万!
华谊兄弟影院VS华谊国际影城,这两个名称跟真假美猴王似的,孰真孰假,你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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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将辽宁省本溪市的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下称时代华谊)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点评)共同上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诉原因是对方未经许可使用其专有商标,状告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7月29日,经法院审查判定,原告华谊兄弟诉求属实,被告时代华谊应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28日出台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原告93.5万元。(对被告大众点评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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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时代华谊从2010年6月起,就开始陆续入驻全国各大城市的各大商场,截止目前,大量使用了“华谊”“华谊影院”等词汇标识,用于门头展示、店内元素、加盟推广等。
明目张胆打着“华谊”的名头,通过大众点评渠道开设线上店铺推广售票,线上线下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因时代华谊经营性质与华谊兄弟一致,加上名称极其相似,宣传时的有意引导,足以误导公众将其与影视娱乐行业的龙头企业华谊兄弟混淆,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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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华谊的种种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属于市场内的不正当竞争。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收敛改正,在审查过程中依旧知法犯法继续冒用“华谊”商标,情节严重,恶意明显,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故法院判定:
1、被告大众点评,因平台上展示信息都是被告时代华谊上传,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按要求及时下线或删除了相关侵权信息,故对于原告针对大众点评停止侵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时代华谊,除了停止对“华谊”商标的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变更企业名称之外,还需遵循三倍赔偿惩罚制度,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基数,赔偿华谊兄弟9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5万元的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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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次“华谊”商标侵权案中可以看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借用”知名品牌的名义来进行自身的推广宣传,带有主观上的故意误导,以此达成最终盈利的目的,是需要承担法律上的商标侵权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拿来主义不可取,商标法规要牢记。
在经营活动中,不管是注册或是转让购买,都应正确使用属于自己的R标,避免涉及侵权。企业或个人如果被他人侵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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