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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2023-02-28 08:22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图

居间合同纠纷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其中有些争议是涉及实体法关系的。如买卖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协议的成立等。而另一些争议的焦点则是在程序法的层面上的,如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等等。本文所涉及的正是后者-关于民事诉讼中居间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下称"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下文简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并公布自200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当事人系甲与乙之间就某项业务签订的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设备一台;价款元整;交货期及付款方式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逾期交付货物每延期一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该合同于201112月底到期,《买卖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32月份至3月份。2013初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原计划时间。2013上半甲在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时遭到乙的拒绝,2013下半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继续履行该份《买卖合同书》,并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损失。《买卖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的共同认可并经公证予以公证。2014初甲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时遭遇了阻碍。201初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即由乙在201底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元整以及利息共计元整(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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